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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领域具有业务优势:

一、刑事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一审和二审、刑事申诉和再审;刑事自诉代理。

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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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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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我们要建设文明的法治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3-08-13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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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十一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我们要建设文明的法治。

近来忙于处理案件,已经有一个月没有录制视频。本来还有一大堆刑事辩护的题目等着我去写点什么,可是接二连三发生的事情让我不吐不快,我不得不让那些早已准备好的题目,继续在电脑里耐心地排队等候。因为今天要说的话题,事关法治的大环境,事关建设优良的法治文化,更加重要。

202387日上午,来自北京的刘长律师和王昊宸律师前往广西来宾中级人民法院,为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辩护。法院有关人员以该案重大敏感为由,对律师进行了“鞋脱”程度的安检,并不允许律师携带自己办案所需的电脑进入法庭。在交涉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居然告知律师庭审已经结束了,而此时,不仅该案的旁听人员还在排队入场,甚至连北京朝阳律协派来指导庭审的律协工作人员也还在排队等候。两位辩护律师想找法官了解情况,可是近在咫尺却怎么都联系不到法官,从上午847分至1025分,律师一直在来宾中院大门外的安检室内,距离开庭的审判大楼不过数十米,但是,一直被法院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阻滞在门外。

律师被超常规地严格安检甚至不允许带电脑、律师在法院门口进不去而法官照常开庭、律师在紧急时刻联系不到法官,这些情况的出现,无论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从常情常理看,都是荒谬的。事情荒唐到这种地步,自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我简单地看了一下事件过程,真正感到痛心的是:有的法院竟然敢于这么做事,有的法官竟然也敢于这么做事。难道他们心中没有法律、没有规则、没有监督、没有畏惧吗?甚至,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他们也没有对自己最最基本的良知要求吗?

还是在87日上午,我的同事周小羊律师在微博上公开发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陈莉就这样对待律师吗?》文章对书记员给律师工作制造不便大加批评。下午将近1点的时候,小羊律师删除了微博,并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句话,类似于“战果公告”,那就是:“杠了一上午,事情就解决了。”

202386日,我在一个公众号上看到《易胜华律师致北京市昌平法院刑庭王莹法官的一封信》。公开信里说:“很遗憾用公开的方式给你写信。作为某案的辩护律师,我曾经去法院找过你,想跟你当面交流,但你的助理说你很忙,让我提交书面材料。我寄出书面材料后,半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几次打电话到你办公室,都是助理接听电话。我要求跟你沟通,你的助理说,有什么事跟他讲就行,他会转达。但我一直没有等到你的回电。可能是法官助理擅作主张,阻断了你跟辩护律师的业务交流。所以,只有通过公开方式,才能让你听到我的声音。”

在律师日常工作中,无法及时联系到法官、打很多次电话均无人接听,这是司空见惯的遭遇。曾经有一位法官教训我说:“我每年要办成百几百件案子,天天接你电话我哪有时间办案!”法官面临办案数量的压力当然需要理解,然而在我看来,法官接律师电话、与律师面谈,也应当是工作内容,与律师的沟通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观点和意见,避免思维定势、促进公正办案。

上面发生的三件事,我都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信息,同时反复表达了我的如下想法:

司法的傲慢,司法人员的傲慢,并不罕见,甚至是常常看到。司法傲慢是公权力被滥用的直观呈现,它警示着司法精神的堕落和公平正义的流失司法人员的职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公开批评,这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批评监督权。

同样是在87日,在律师办公室,我的一位女同事廖律师告诉我:前几天在江苏南通一个法院民事案件开庭,法官助理因为她把当事人的手机带进了法庭,竟然将法警叫到法庭,并声称要给她发司法建议,弄得廖律师一时间有些紧张,影响了在法庭上的正常发挥。据查考,法庭规则并没有禁止律师将手机带入法庭的规定。我听了就很生气,说:“如果你确实只是把手机带进法庭,而没有其他违规行为,需要得到建议的是他,而不是你。”我把之前投诉一个法官的信件发给廖律师,供她参考。我认为,对于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过于忍气吞声;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醒司法人员,他们不是不受监督的。

之所以今天忍无可忍说这个内容,也不仅仅是这一两天之内发生的这些事。可以说,近来类似的事情简直让我有一种不绝于耳的感受。

2023730日,上海的殷志浩律师在自媒体发文,公开控告无锡锡山法院及林琳法官。控告信表示,728日上午9点,殷志浩律师和李帅欣律师到锡山区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整个上午一直没有等到林琳法官接待。下午120分,殷志浩律师携带被告人母亲签署的委托材料前往无锡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却被看守所告知被告人本人已经于当天上午委托了辩护律师。李帅欣律师到锡山区法院向林琳法官核实情况并要求提交委托手续,但是被告知林琳法官不在,案件已经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控告信表示:林琳法官明明才在办公室和同案其他律师沟通阅卷情况;之后了解到,原来法律援助律师也是当天上午接到了锡山区法院的指派通知,并向林琳法官及书记员提交了手续。

关于指派律师与委托律师的冲突问题,我曾于2021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快递提出建议,修改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51条,落实“委托辩护人优先于指派辩护人”的法定顺序。实际上,哪怕按照《刑诉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林琳法官这种回避委托辩护人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2023731日,福建吴国阜律师在公众号发表文章《我要看讯问录像》。文章说:十几天前,在福建漳州东山法院,与许副院长沟通调取监委讯问录像时,许副院长说,“不给录像,没有先例”。在后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他再次强烈要求调取监委讯问录像,他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最后这份《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许副院长说是“内部文件”,只允许看文件名称,不让拍照复制。吴国阜律师说:“我把这份文件PDF版原样打印出来,拿在手上亮出来,许副院长显然非常错愕。至于他无意误解、甚至曲解第12条的规定,想以此证明我无权看监委讯问录像,就不值一驳了。”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常常看到同行在行使辩护职权过程中不被允许看讯问录像、不被允许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不被允许充分发表意见等等类似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定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是案件本身基础不扎实经不起检验,那么应该要求有关机关把案件基础做扎实;如果是诉讼效率问题,那么也应该在效率与质量之间做好平衡;如果存在律师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沟通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总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而且必须尊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在我看来,很多很多的问题实际上不是问题,只要能够善意地理解法律精神,谨慎地行使司法权力,上述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是不可能出现的。

在理性是文明的根看来,任何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位,并不因为其由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由法律的授权而行使权力,便天然地具有正义性和神圣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善意遵循法律的规定而行使权力时,才具有正义性和神圣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哪一个司法机关、哪一个司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当然我也注意到,《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职责之一,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然而准确地说,任何一个司法机关、任何一个司法人员,不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而是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权力。当一个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不遵循法律而行使权力时,他们已经失去了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据说,执政党的目标,是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用急,目标设定的时间就在眼前。2020年已经过去,2035年,我们还会活着。

法治国家的建成,离不开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如果将司法监督停留在司法体系内部的自我监督,停留在以文件监督行为,那这种监督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当司法权力得不到普遍有效监督的时候,司法权力无异于简单的暴力,法治国家的目标无疑将成为泡影。

在监督体系尚待完善、种种矛盾复杂交织的现实社会中,司法从业者尤其需要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加强自身的职业修养,提升自身做人的品质。以个人自身的良好行为,促进司法的规范化、公开化,为建设健康文明的法治文化出力做事,规范言行。

粗暴的法治在2000多年前的秦朝就有了,那叫依法治人,是野蛮的法治。我们要建设的,是依据人民授权、接受人民监督的法治,是文明的法治。没有文明的法治,便没有法治的文明;没有法治的文明,便不可能有社会的文明。

所有的法律人啊,我们也算是这个社会中稍微有点文化的人了!当我们善意地理解和实施国家的法律时,我们才是在善良地对待我们国家的人民;当我们善意地理解和实施国家的法律时,我们才有可能在游览北国江南的大好河山时,无愧于心地发出赞叹:啊,祖国的土地是多么美好!

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我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关注我,就能找到我。我的目标是:参与刑事辩护、研究刑事辩护,合理定位律师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角色,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我的电话号码是:1891723095213817378002。谢谢!

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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