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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郭军律师就指派辩护问题致函最高法院建议修改刑诉法解释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1-04-16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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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1条的建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执业律师,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51条提出修改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

《刑诉法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很明显,该规定直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认为其存在冲突的具体理由为:

1、在押人员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是合法的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4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也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均为法定权利,他们委托的辩护人,除非违反法律规定,均是合法的辩护人。

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的辩护人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有任何区别,也未规定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之后才能成为辩护人。而且,在押人员客观上缺乏委托辩护人的种种条件,绝大多数都是由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正是由于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具有法定的辩护人身份,才能够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或者其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解除委托或者明确不同意近亲属的委托之前,均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辩护人。

2、“委托辩护人优先于指派辩护人”是确认合法辩护人的法定顺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78条、第293条的规定,无论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根据公检法机关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前提条件,都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只要“有委托辩护人的”,指派辩护律师便失去在该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法律依据。显而易见,在委托辩护人与指派辩护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委托辩护人优先于指派辩护人原则”。

综合上述2点,监护人及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是合法的委托辩护人,合法委托辩护人优先于指派辩护人。然而,《刑诉法解释》第51条却规定,同时存在委托辩护人和指派辩护人的情形下,“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这一规定限缩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权利,否定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的辩护人法律地位,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同时,也与“二高二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通[2013]18号)第22条、《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五号)第23条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协调。

二、司法解释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限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应当在法定范围、遵循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定范围、甚至直接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三、司法解释应当充分考虑对依法司法的宏观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承担大量制订司法解释的工作,其中难免会有与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之处,甚至有一些不一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有些司法解释条款,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对于司法活动具有更加宏观的影响,对于这样的司法解释条款,应当格外慎重,有错即纠。

《刑诉法解释》第51条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指派辩护人”鸠占鹊巢排斥“委托辩护人”的不合法现象,常常会引起社会关注,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如近期江苏连云港中级法院的许艳案即是一例。

在个别案件中,难免会存在某些机关试图干涉案件办理过程、影响司法活动的情形。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从根本上来说,一级一级的党委、法院、检察院直至最高检、最高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会都如此狭隘和短视,任由个别地方、个别机关权令智昏败坏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委托辩护与指派辩护的不应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对于《刑诉法解释》第51条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应予以充分关注。

尊敬的周强大法官,一个普普通通的执业律师,面临着艰巨繁重的学习和工作压力,给您写这封邮件,我也克服了肩周及胳膊正在疼痛的困难。但我知道,只有法治的健全,才有律师更好的工作环境,也才会有国家更好的未来前景。在此我郑重建议:对于《刑诉法解释》第51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体现、促进“委托辩护优先于指派辩护”的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

此致

法治的敬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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