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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十五岁开始坐了十五年牢:证据不足平反无罪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3-02-22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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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二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十五岁开始坐了十五年牢:证据不足平反无罪。

2005110日,山东省临沭(shu\)二中学生张婷在校内失踪,她是班级文艺委员,是同学公认的漂亮女生。一个月后,张婷的尸体在学校一间废弃的厕所里被发现。遗体上身包裹一个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私处有多处深切刀伤。发现遗体的那天是大年初四,这天深夜,正在家中睡觉的同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被敲门而入的警察带走。这一走,就是15年的牢狱生涯。那年他只有15岁。

警方当时称,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第二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法院当时认定:2005110620分许,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遇到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就上前用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第二天下午,张志超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遗体多处割破。

一审判决后张志超没有上诉。

服刑5年之后,2011年的某一天,张志超突然打破沉默,对常去探望他的母亲说:“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从此,张志超及其母亲开始了将近10年的申诉之路。他的命运如何发生了转折?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我们先来看看不久前刚刚平反的另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3721,河南周口市商水县农民谭修义,因被怀疑强奸并杀害同村的一家三口遭受羁押。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历时10年之后,20037月,河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院认定:1993716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在其家过夜的同村女孩谭红,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第二天凌晨1时,谭修义携作案工具将谭红父母杀死后害怕谭红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201612月,谭修义关押时间已经23年了。当时,河北聂树斌的平反昭雪,让他看到了申冤的希望。

提出申诉后,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为由驳回申诉。然而,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认为原审判决有误。谭修义的再审辩护人,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律师称,除了谭修义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下作出的5次有罪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谭修义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甚至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将谭修义与杀人案关联起来。

2022121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谭修义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谭修义无罪。

但是在改判无罪之前一个多月,谭修义已经服刑结束。从39岁到68岁,谭修义失去自由超过29年,被认为是国内已知被关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可以说,谭修义是实实在在坐穿了牢底后才被宣告无罪的。

谭修义原是生产队会计,两女一子过着平静的生活。莫名降临的灾难,不仅使他失去了人生中宝贵的壮年时代,而且其家庭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悲剧。谭修义的三个孩子当时最大17最小11岁。2女儿相继辍学,儿子经受刺激精神失常,早离世。

案件证据没有变化,而判断却截然相反,那么,司法判断从证据分析到事实认定之间,逻辑严谨的标准和程度是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难道没有基本的界限吗?前后互相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这个很重要的问题,让我们留在后面来解答。

好了,我们现在可以从39岁的谭修义这里,返回到15岁的张志超那里了。

前面说到,2011年的某一天,张志超突然打破沉默,对母亲马玉萍说: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这一年,张志超已经在失去自由的环境中从15岁长到了21岁。在这之前,当他的母亲去探望时,常常问及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张志超总是默默流泪。他在监狱里陆续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报道之后,此时,再也不愿意继续含冤受屈了。

提出申诉之后,临沂中院、山东省高院先后驳回申诉。山东高院的理由是:无证据证实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诉讼权利,张志超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01412月,马玉萍看到有关福建念斌案的报道,找到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介入案件申诉。查阅卷宗、走访当事人后,李逊认为,该案的疑点太多了,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或许是案件本身的可疑之处太多,张志超案得到了媒体的关注。2015527,记者卢义杰采写的《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在《中国青年报刊发,这是新闻媒体首次报道张志超案。随后,《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此案。

在有关报道刊发之前,临沂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该案“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而张志超当年的班主任明确告诉记者,讯问张志超时自己并不在场,只是事后签了个字。

随着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20181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该案。

2019125日,张志超案再审开庭。庭审结束后,一位法官对李逊和王殿学说:“下雪了啊,下雪了。”听了这句或许一语双关的话,两位律师的心里感觉踏实了。

一个多月后,山东省高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有罪。

张志超当庭释放。当他走下法院高高的台阶时,深有感触地说:“天太大了!”

入狱时他是15岁的青葱少年,出狱时年过30已届而立之年15的时间张志超人生最美好的年华都被锁在了监狱里。

与河南的谭修义差不多,蒙冤者的个人灾难,常常伴随着家庭的悲剧。张志超服刑期间,他父亲脑癌去世,爷爷奶奶、姥姥也都相继去世唯一在世的姥爷也不认得他了。经过多年的奔走折腾,他的母亲早已满头白发。

我把张志超和谭修义这两个冤案的故事讲完了。此时此刻,我无意赞扬司法体系勇于纠错的勇气。一个从15岁到30岁,一个从39岁到68岁,真的是让人欲哭无泪。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注意到,北京李逊律师先后参与了张志超案和谭修义案的申诉。针对谭修义案,李逊律师说:河南省检察院有担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作为。对于这样的担当和作为,我们当然必须加以赞扬和肯定,而面对普遍存在的司法申诉难、纠错难,我们更应当呼吁各级司法机关展现出更多的担当、更多的作为。

张志超曾经诉说了刑讯逼供的细节:“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对为止。”之后当检察官讯问他时,他说自己是屈打成招的,检察官也作了笔录。然而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从客观证据来说,张志超案现场的物证查不出来源,应该存在的物品却找不到下落,可谓疑点重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案件,从2011年到2014年,他的申诉却先后被法院和检察院驳回。

案件能够引起媒体的关注,李逊律师、王殿学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李逊与《民主与法制》记者李蒙共同安排了媒体对马玉萍的采访。之后,律师和记者又围绕张志超案组织举办了专题研讨会和专题论坛。

显而易见,仅仅依靠律师的力量似乎是不够的。律师的作用更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而媒体的广泛监督无疑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方式。可以说,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离不开有专业的律师+有良知的媒体。

在网络评论中,有人对律师和记者心怀猜疑:“为什么律师渲染,媒体炒作,节奏一带,大家就拼命跟风?”当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时,有人说:“律师出名了!”而张志超的母亲却说:人家根本不是为了出名,律师跟了五年,什么人能跟到五年啊!“我找过很多律师,都不接这个案子。”

李逊在第一次会见张志超时,一位律师对他说:“这个案子肯定翻不了。”李逊勇于较真的脾气一下子就上来了:“我真不信,如果这小孩今天跟我说的是真的,我一定帮他把案子翻了。”

据说,李逊律师代理张志超案是免费的,他为二次研讨会付出了14万元的经费,王殿学律师也付出了8万元经费。一方面是付出心血,一方面是倒贴巨款,其目的竟然就是为了使蒙冤者得以昭雪。

记者李蒙不仅热心联络媒体,还陪同张志超的母亲及律师一起去司法机关。当张志超被宣告无罪走出法庭时,第一次见到张志超的李蒙欣慰地说:“救了五年,才见着,发现真是挺好的一个人。”

这样的律师、这样的记者,出名难道不是实至名归、名符其实吗?这样的律师不出名,我们要什么样的律师来出名?即便他们出名了,因此带来新的业务,这难道不是社会对他应有的奖赏和回报吗?

任何一个行业,既有令人钦佩的优秀从业者,也不乏浑水摸鱼的败类。无论是律师,还是新闻从业者,都有那么一部分人,既把专业工作当作谋生的手段,又把职业工作与呵护善良人性、追求美好社会的理想紧密结合,为此,他们坚守职业使命,忍辱负重的、坚韧不拔、勇于挑战,常常付出一般人难以理解的心血和精力,使他们的职业,焕发出人性和理想的光芒。不久前,我办理一个很有特殊性的刑事案件,在我与检察机关电话沟通之后,我为当事人所处的特殊境遇而无法自抑,掩面痛哭一场。律师所办的案子,常常事关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事关当事人家庭的命运,常常事关法律的公正实施、事关社会正义的伸张。一个优秀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把当事人的命运、法律的公正实施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或许,一个人只有在切身蒙受瀚海深冤却又申诉无门的时候,才能真正体会到律师和记者的职业价值和社会功能。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社会公德,就是同情他人遭受的不公正,关注实现社会公正的方式,而不要等到不公正降临到自己头上时,才如梦初醒。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于出台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提出对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目的是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诉权利。

律师代理无疑应当成为冤案申诉的主要方式,但是,肯定又有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律师费为什么那么贵?律师之间的差别为什么那么大?

当然,在了解了张志超案和谭修义案后,我们一定还会产生更多迫切想要知道答案的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作出认定与判断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难道没有基本的界限吗?

这个问题我愿意现在就作出回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的界限,从逻辑上来说无疑是明显的,否则这个世界将黑白不分、是非颠倒。而造成界限模糊的根本原因,是“疑罪从无”的观念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落实;在某些时候、某些司法机关、某些司法人员、某些案件中,“疑罪从无”不能得到落实。所谓“疑罪从无”,就是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无罪处理。用《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话来表述,就是第175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200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这一观念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也不愿意接受,因为这可能使犯罪者成为漏网之鱼,对社会形成潜在威胁。但是,如果能够反过来想,设身处地地想,“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可能使清白无辜的人遭受奇耻大辱、终生被毁,使他们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这个可怜又可悲的清白无辜之人说不准哪一天就会由你、我、他来扮演,我们的司法机关、我们的民众,还会心安理得吗?

就在我准备这篇讲稿的几天时间里,我又注意到,“大连辛龙故意杀人申诉案”、“江西景德镇三童故意杀人申诉案”,也是与这个“疑罪从无”的问题直接相关。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曾经被判决无罪,后来又改判有罪。看来,在“宁可错放”与“宁可错抓”之间、在“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之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的司法机关还将面临更长时间的徘徊。

其次,从形成冤案到纠正冤案,往往经过了司法机关的层层把控。侦查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既有审级监督,又有法律监督,还有审判监督,司法体系之外还有监察监督和纪律监督,如此多的机关,每一个都是一个把控关口,为什么竟能让一些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得以出笼并能长期维持?

再次,刑讯逼供虽然有助于侦破犯罪案件,保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容易导致屈打成招、自诬有罪,而且违背现代人权理念,甚至构成犯罪,为何还是常常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

是的,对于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公民来说,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不认真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法治文明就找不到进化的路径。刚刚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陆续探讨。

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我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关注我,就能找到我。我的目标是:参与刑事辩护、研究刑事辩护,合理定位律师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角色,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我的电话号码是:1891723095213817378002。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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