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三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冤判的警察与无奈的律师。
警察,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手握权力,处在强者的位置。然而,无论是什么样的强者,当他面对被滥用的公权力时,瞬间就会变成难以自我保护的弱者。今天我们讲的二位警察,不是刑讯逼供的施暴者,而是刑讯逼供的受害者;他们都因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而被判处死缓。侥幸的是,他们都因真凶落网而得以脱身。
先说说河北冀东监狱狱警李久明的冤案。
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河北省冀东监狱家属院居住的监狱干警王忠和、宋淑丽夫妇突遭不测。凌晨2点多,宋淑丽到厨房关窗,猛然发现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人站在她家阳台,蒙面人见被发现,立马用匕首刺向宋淑丽;从武警部队转业的王忠和闻声赶来与歹徒厮打,但年轻力壮的歹徒持匕首将王忠和扎伤后逃脱;夫妻二人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只剩微弱的气息。
冀东监狱是河北省最大的监狱,发生此等恶性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异常重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很快,同样在冀东监狱工作的李久明被列为凶案嫌疑人。
李久明,时年37岁,二级警督,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为副处级干部。他很快成为“歹徒候选人”,主要因为被抢救过来的宋淑丽说,行凶者的身高、体态和走路姿势与他相像;同时,还因为李久明与宋淑丽的妹妹存在婚外情关系,宋淑丽的妹妹与李久明家庭之间因婚外情问题不久前产生了纠葛。
公安机关的行动非常迅速。凶案发生当天上午9点多,刑警来到李久明办公室,将他带到南堡公安分局。李久明反复强调,“从7月11日晚上8点半到7月12日上班前,我一直呆在家里,妻子可以证明。”李久明妻子被迫协助调查了36小时+65小时,她证明李久明一直在家里,但办案人员选择不相信。
当天晚上,刑警对李久明的家和办公室进行了无搜查证的突击搜查,并发现了一套干干净净的迷彩服和一把钢珠枪,与案件显然没有什么关系。然而李久明和宋淑丽妹妹那扯不清的婚外情关系,还是让办案警察陷入了对李久明莫名且缺乏逻辑的“痴迷”:专案组认定,李久明有重大嫌疑!
面对李久明不卑不亢的坚持,办案警察十分生气。一位副局长对他说:“案子就是你做的,你不老实交待的话,就让你脱三层皮!”
案发9天后的7月21日晚上,在经历不间断13个小时的“车轮战”之后,李久明崩溃认输,承认道:“案子是我干的。”可是接下来说的种种作案细节,却与现场情况牛头不对马嘴。办案人员认为李久明在耍小聪明,接着又开始了一场持续4天3夜的持久战,直到李久明的供述能够与现场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李久明的有罪供述,成了将他绑在绞刑架上的紧箍咒。
办案警察趁热打铁,把在凶案现场找到的一双41码鞋使蛮力硬套在李久明的脚上,并拍照留证;又把凶案现场提取的毛发与李久明进行DNA比对,结果竟然是DNA一致!
尽管凶犯杀人的匕首来源没有查清,行凶血衣没有踪迹,但是,2002年8月,李久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后,办案警察决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战果,解决一些无法核实的细节。于是李久明被从看守所带到刑警大队审讯室,手戴铐、脚戴镣,接受了长达7天8夜的审讯。当他被送回看守所时,浑身多处肿胀甚至化脓糜烂,原来监室的号长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表示不愿接收李久明,但看守所领导未作出任何表态。
这一次的7天8夜,李久明像江姐一样顽强不屈,没有再作任何有罪供述。案件疑点很多,导致久拖不决。2003年6月,唐山市政法委主持召开公检法“三长会议”专门讨论此案,定下处理思路。2003年11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久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李久明看来,判决书中描述的作案过程,简直就像一部小说,处处虚构,又处处都是证据。
在一审辩护意见中,辩护律师朱鸿明指出:本案存在五个方面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现场勘验笔录、DNA鉴定结论、足迹鉴定结论、匕首血迹鉴定结论、刑讯逼供获得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同时,现有证据体系所能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具有作案时间、不具备作案动机。因此,朱鸿明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遗憾的是,这些本来不应被忽视的辩护意见,却根本无法改变政法委已经定调的李久明的命运。
李久明提出上诉后,王树洲律师为其辩护。王树洲律师与李久明的好友季桂峰一起把重点放在搜集刑讯逼供的证据方面,获取了进一步证明刑讯逼供的证言,如:“李久明的脸、屁股、大腿和脚面浮肿,手指上有血痂,有的手指往外渗着血水,脚趾头缝流着脓,有的脚趾甚至露出白骨。”同时,王树洲律师还进一步发现了案件材料中的更多重大疑点。2004年2月,王树洲律师向河北高院提交了万言辩护意见书。意见书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所列证据,不能得出确凿无疑的结论,相反,却证明李久明没有实施犯罪。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有不清楚之处”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发回重审6天之后,一个不期而至的电话突然传来令人震惊的消息。8月17日晚上,一直为案件奔波操心的李久明老同学季桂峰突然接到一个公安内部匿名人士打来的电话:羁押在浙江温州的一名叫蔡新武的犯人已经供认,冀东监狱家属院的行凶杀人案系其本人所做,温州市公安局已经向唐山市公安局发来协查通报。闻听此讯,季桂峰和王树洲律师第二天一早即匆匆赶赴温州,向公检法机关核实消息。费尽周折才了解到,这个27岁的蔡新武1993年和1998年二次在冀东监狱服刑,此次因抢劫、强奸、杀人被浙江温州中院于2004年7月8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结果。也就是说,这个自称冀东监狱家属院杀人案真凶的人可能很快被执行死刑!一旦对蔡新武执行死刑,李久明的案件的真相可能永远石沉大海。而另外一个令人不安信息的是:早在2个月前的6月8日,温州瓯海公安分局就已经将协查通报发给了唐山南堡公安分局,南堡公安分局的两名干警已经在6月10日南下温州提审了蔡新武;之后,唐山市公检法三方组成的调查组再次到温州调阅蔡新武案卷材料,但浅尝而止,再无下文,甚至没有将任何查证结果反馈给温州方面。难道在真凶已经落网的情况下,唐山市公检法宁愿选择让李久明这个“假凶”永世不得翻身?
8月30日,王树洲律师将有关情况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法院,请求对蔡新武“枪下留人”,以便进一步核实案情,为李久明冤案改判留下一线希望。
同时,季桂峰将案情材料急送著名法学家、全国政协常委夏家骏求救。夏家骏立即上书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并亲自赶到河北省检察院向检察长直陈冤情。9月13日,高层领导将夏家骏教授的材料批转河北省委书记,要求严查此案。4天后,河北省成立以省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调查组。一路人马飞赴温州提审蔡新武,一路人马奔赴唐山封存李久明全案材料。
2004年11月26日中午,李久明妻子突然接到冀东监狱领导电话,要其到监狱招待所。当天下午,河北省公安厅、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公安局及南堡分局有关领导来到看守所,向被关押了866天的李久明宣布无罪释放。第二天,南堡公安分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刑警大队大队长等停职接受审查。第二年5月,南堡公安分局原局长、原有关副局长被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及另外5名涉案警察被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久明在朋友、律师及匿名人士的帮助下,经由温州司法机关的协助、中央高层的批示,终于侥幸脱险,但他的经历却告诉我们,刑事司法权力滥用可能达到何等惊人的程度!一旦你成为犯罪嫌疑人,哪怕你有很多无罪证据,也可能被视而不见;哪怕你是一名警察甚至警督,也不能避免残酷的刑讯逼供;哪怕杀人真凶已经浮出水面甚至司法机关已经知晓,被冤枉定罪的背锅者也可能终生不得洗冤。
下面,让我们再来简单了解一下云南警察杜培武被判杀妻的“历险记”。
1998年4月20日晚8时左右,云南昆明海埂路民族村附近一块空场地,一辆警用昌河微型面包车停在场地中央。杨勇等一伙三人走近车辆敲开车窗:“我们是缉毒队的,请你们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车内一男一女,男的叫张晓波,是昆明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湘,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看了副局长的证件后,杨勇收走了他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王湘提出要看杨勇的证件,杨勇拿出证件给她看,王湘问:“你是派出所的?你叫杨勇?”杨勇并不说话,蹲在驾驶座位上,用副局长交出的手枪先后朝二人各开了一枪,一男一女当即身亡。杨勇怕二人不死,又叫同伙用扳手对二人面部猛击。之后,这伙人将昌河车开到圆西路人行道上弃车而去。这伙人是何许人等?原来,杨勇也是警察,他是昆明铁路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他纠集一帮人结成了专门从事抢劫杀人的犯罪团伙。张晓波、王湘只是这个犯罪团伙手下众多的被害者之一。
4月22日上午,警车内两具满身是血的尸体被路人发现并报警。
因为王湘连续2天未回家也没有任何音信,她的丈夫杜培武四处打听,甚至拨打110报案也没有结果,他料想妻子一定是出了什么事,心神不宁。尸体被发现的当天下午,他就被带上了手铐。原来,他已经成了杀害妻子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杜培武的妻子出轨了杜培武的同学张海波,因此杜培武具有杀人动机,而且杜培武身为训练有素的警察,有实力对付同样训练有素的张海波。
杜培武,时年34岁,毕业于公安学院,在昆明戒毒所工作,同样是警察身份。虽然他能够对4月20日案发当晚自己的活动情况甚至细节说得一清二楚,并能指出作证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但办案人员还是逼他交待问题。将杜培武变相关押2个多月后,刑警没有收集到任何直接证据,而杜培武也拒绝承认杀人,甚至有的办案人员也认为杜培武可能不是杀人犯。但面对这种警察被杀、上级限期破案的特殊案件,专案组无人拍板释放杜培武。于是有人提议对杜培武进行测谎。而测谎的结果,竟然显示杜培武在一些问题上说谎。
从6月30日测谎结束到7月19日,杜培武度过了整整20天“练狱”般的经历。20天基本没有睡过觉,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他能得到的最好的休息方式。20天后,他目光呆滞、步履蹒跚,手腕和脚踝被手铐和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胀就像戴着拳击手套。杜培武终于服输认罪,按照办案人员的思路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罪行。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后,对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驻看守所检察官于7月29日为杜培武拍下了4张伤情照片。
1998年12月17日和1999年1月15日,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昆明中院开庭。杜培武当庭展示身上的伤情,强烈要求出示驻看守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杜培武将事先藏在腰部的一套被刑讯逼供打烂的衣服,当庭扯出来展示,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面对这套血迹斑斑的衣服,审判长竟然说:“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审判长道:“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在法庭上,杜培武的二位辩护律师提出:第一,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客观存在,四份有罪供述互相矛盾;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知道王湘的出轨行为,杜培武杀人的主观动机不成立;第三,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杀人枪支去向不明,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杀人行为。在第二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所作的补充和说明,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依法不能采信。
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昆明中院认为:“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果,昆明中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经过上诉,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押送监狱服刑。
2000年4月,杨勇抢劫杀人犯罪团伙因再次作案被破获,该团伙1998年杀害张晓波、王湘的犯罪行为被查证属实。2000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第二年8月,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及队长被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
好了。我已经把二位警察因遭受刑讯逼供而成为杀人犯的案例讲完了。了解了对二位警察的定罪过程,我相信再也没有人会说:“我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我就不怕被冤枉!”客观地说,对人们造成威胁和危害的,既有违法犯罪分子,也有以打击违法犯罪为职责的个别司法人员。对每一个现代社会成员来说,关注他人遭受的不公正,监督司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际上就是关注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我们不应忽视,在这二个冤案中,辩护律师都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了较为充分、较有说服力的辩护理由,但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都无法帮助身陷奇冤的当事人从危难之中得到解脱。虽然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一些重大冤案的纠正平反过程中,律师付出的艰辛努力也奠定了纠正错案的基础,但是,社会上一些人所宣扬的“律师无用论”也并非空穴来风,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辩律师在一些案件中面临的无力与无奈,反映了刑辩律师发挥作用需要克服的客观困难。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512号、第3820号提案作出书面答复。这2个提案的内容分别是:《关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办案的提案》和《关于加强刑辩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的提案》。从答复内容来看,最高法院认为,律师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与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申请调取证据权、人身安全权能否得到落实密切相关,与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得到及时救济和处理密切相关,与司法人员能否严格遵循法律和办案规定密切相关。
重视律师辩护意见,是很多司法文件的明确要求。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高检发诉字〔2002〕17号)第9条,要求公诉人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三百九十八条,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第四百五十二条要求检察官在二审程序中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包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但是,说一千道一万,重视律师意见,归根结底就是司法过程是否普遍能够做到真正讲理。所谓讲理,就是秉持平等态度、遵循逻辑规则。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司法程序首先是一个“讲理”的过程。
刑事司法活动是否讲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回应律师意见的部分可以体现出来。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采纳,只有针对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遵循逻辑规则,作出顺理成章的判断,才是具有说服力的决定和判断。
要求裁判文书说理,本质上就是要求裁判文书讲理,要求司法裁判的结果讲理。这是辩护律师的希望,更是司法机关自身提出的要求,相关的司法文件可以说是连篇累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法发[2008]14号)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7号)第七条、《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的文书制作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20条等等,都有相关要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遗憾的是,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对于辩护意见缺乏有针对性的回应和说理,或者对辩护意见概括不准确,或者撇开辩护意见的关键内容顾左右而言他,或者自说自话“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很难有效发挥,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冒着风险努力寻求舆论支持,当事人“痴迷”通过信访渠道获得公正,这其实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直接体现。
如果忽视证据、逻辑不严谨,何谈事实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如果理都不讲,法又何在?只有在司法普遍讲理的基础上,司法才会成为实现正义的途径。当然,实现司法正义必须确立一个前提,那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定位必须牢牢确立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司法机关不仅是打击犯罪的机关,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机关。试图通过非法的方式打击犯罪,本质上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这必然导致司法随意性,损害整个社会。
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我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关注我,就能找到我。我的目标是:参与刑事辩护、研究刑事辩护,合理定位律师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角色,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我的电话号码是:18917230952或13817378002。谢谢!
20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