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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胡鑫宇事件:若隐若现的律师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3-02-03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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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一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胡鑫宇事件:若隐若现的律师。

今天是202322日,胡鑫宇事件新闻发布会于今天上午10时开始,历时约36分钟。从20221014日晚一个活生生的大小伙儿胡鑫宇失踪,到2023128日发现一具悬挂在树上的疑似遗骸,经过了三个半月106天;从发现遗骸到召开新闻发布会,经过了5天。新闻发布会上,官方目前对这件事盖棺论定:胡鑫宇系自杀,非他杀。显然,官方排除了网络上某些骇人听闻的猜测的可能性。种种质疑必定会持续,盖棺论定是否属于最终结局,亦不能轻易得出结论。

此时此刻,让我们关注一下在这个事件中若隐若现的律师。说律师的身影若隐若现,主要是因为在这个事件中,律师既不能缺席,但又难以发挥关键作用。

首先,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刑事案件的报案和侦查阶段,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里的所谓移送审查起诉,是指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这个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环节及立案后的侦查阶段,胡鑫宇的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依据。

虽然刑事诉讼法缺乏规定,然而公安部有关规章却赋予了被害人在刑事立案环节特定事项中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刑事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刑事复议申请,控告人申请刑事复议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也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复议复核请求的权利。

正是因为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立案及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虽然有所规定却将代理人的权利仅仅限定于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而且检察机关对于刑事立案及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也没有任何规定,所以,在胡鑫宇事件中,尽管前后有多名律师受胡鑫宇家属的委托参与其中,但在整个过程中,很难明确其代理人身份,甚至可以说身份模糊、地位尴尬,名不正则言不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缺乏有效的“沟通证”,因而很难有实质性效果。

其次,在这个事件中,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狭窄和有限。

胡鑫宇家属最迫切、最基本的诉求,是要求警方刑事立案,避免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最后不了了之。然而,如果没有确定存在犯罪事实而只是推测存在犯罪事实,失踪报案实际上很难通过刑事立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接到报案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强调保护儿童、未满18岁妇女及可能被拐卖的妇女。除此之外,并无规定对推测可能存在犯罪事实的失踪报案应当刑事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2005年)规定,6类失踪人员属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本事件中,胡鑫宇或许可以被归为“其他疑似被侵害的”一类。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关于这6类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但并不是刑事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的规定,对控告人坚持作为刑事案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后依法处理。而立案审查的内容,首先是是否有犯罪事实。因此,胡鑫宇事件在没有确定存在犯罪事实,而仅仅是怀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即便其亲属和律师作出再多的努力,也很难成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因此,无论是作为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角色地位,还是依据有关刑事立案标准,律师在此事件中都难以发挥关键作用。

在刑事立案和侦查环节,被害人代理律师与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之间存在很大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一些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中,在立案环节或侦查环节,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显然可能发挥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作用。

胡鑫宇事件中,虽然律师的身影若隐若现,但其在事件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却不是可有可无。多位律师先后受家属委托参与了事件处理,如胡国庆律师、上官松云律师、郑晓静律师、游飞翥律师等。

根据有关信息:胡鑫宇20221014日晚上从宿舍去教学楼上晚自习的路上失去踪迹,1015日上午即失踪第二天,胡鑫宇的班主任与亲属一起到派出所报警。1111日上午,也就是失踪将近1个月后,胡鑫宇亲属4人找到胡国庆律师,要求律师为他们撰写控告信,控告信标题为:《疑似江西校园埋尸案,请求刑事立案侦查》,内容为:请求铅山县公安局立即对胡鑫宇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请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胡鑫宇涉嫌校园被害案立案监督;请求上饶市公安局对胡鑫宇涉嫌校园被害案进行督查,必要时指定异地公安管辖。同时,胡鑫宇家属还委托律师撰写《告示》用以广而告之,介绍胡鑫宇失踪经过、提出事件疑点、征集相关线索。11月下旬,胡鑫宇父亲胡跃良委托郑晓静律师、上官松云律师担任代理人,二位律师一方面代表家属督促警方,另一方面向家属解答警方的答复。期间,二位律师通过接受新闻采访、发文等方式,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律师正在或准备进行的工作,同时指出网传的一些“爆炸性信息”不实。游飞翥律师一度受委托参与“专班家属沟通会”。2023128日中午,铅山警方接报发现疑似胡鑫宇遗体,胡鑫宇家属代表及委托律师也受邀全程见证。21日,郑晓静律师表示,正准备提交刑事立案申请书,但是否刑事立案,还要等调查结果出来;而调查结果,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报告、尸检报告、录音笔鉴定结论等。

22日,胡鑫宇事件新闻发布会召开,官方认定胡鑫宇为自杀。目前看来,胡鑫宇事件刑事立案的可能性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但已经希望渺茫。在置身事外的人看来,胡鑫宇亲属的委托律师在整个事件中似乎没有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毫无疑问,律师的参与和帮助,无疑促进了胡鑫宇亲属行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目标更加明确,诉求保持合理,与公安机关沟通的底气更充足、沟通的渠道和方式更加多样,这些必然促使公安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更加认真地重视和对待这个事件。我们应当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对一个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甚至根本不接收报案材料的情况下,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这个决定是否合法,也不知道通过何种程序、何种渠道去进一步争取,结果只能是束手无策、无计可施。例如,前面提到的一些公安机关处理失踪报案和立案审查的文件,有的属于司法解释,一般人不了解;有的属于内部文件,《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即便在律师常用的专业法律数据库中也无法查找到。面对这样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胡鑫宇家属如果不能得到律师的帮助,就很难与公安机关形成有效沟通,也很难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采取妥当的行动。

同时,我也看到,许多“场外律师”通过种种渠道发声,或提建议、发质疑,或出点子、鼓与呼。

2023131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马静华撰文提出,应建立紧急侦查制以取代现行登记调查制;21日,广东杨恩雄律师在网络上提出了《关于修改查找失踪人员的法律规定与工作流程的建议》;130日,黑龙江迟夙生律师通过自媒体郑重提醒胡鑫宇亲属:“提醒家属不要接到了此次尸检结论就火化尸体,一定要保留证据准备申请二次尸检,中国不缺极其专业的优秀法医千万千万切记,请博友帮助转告。”从胡鑫宇失踪事件引起关注后不久,北京刘英杰律师即以持续发布短视频的方式,呼吁关注胡鑫宇事件,关注人员失踪的社会问题。

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在群众需要的时候,能够争相展示自身的能力、信心和勇气,无可厚非。同时,律师又不是单纯的商人,承担着法律赋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在胡鑫宇事件已经过去的100多天中,无论是直接到场的受托律师,还是独立于事件之外发声的“场外律师”,无疑以自己的行动体现了律师群体的职业价值和社会担当。

经过各方努力,胡鑫宇事件虽然没有实现刑事立案,但该事件已经得到了比一般刑事立案更高规格的官方对待。就目前看来,即便是刑事立案,其暂时的结果可能也不会改变。纵观过去100多天的发展演变过程,事件能够获得全国上下的高度关注,是胡鑫宇亲属的执着、传统媒体的关注、自媒体的聚焦、律师的法律支持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可以说,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胡鑫宇的下落和生死,也不仅仅是谁家孩子的前途命运,人们真正关心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秩序和公义,是整个社会的明天和未来。

我期待,经过胡鑫宇事件,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领域更加宽广,立法科学性、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更加提升,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关心共同命运的热情得到充分呵护。尤其重要的是,愿天下再无失踪人!

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我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关注我,就能找到我。我的目标是:参与刑事辩护、研究刑事辩护,合理定位律师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角色,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我的电话号码是:1891723095213817378002。谢谢!

 

2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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