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二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十五岁开始坐了十五年牢:证据不足平反无罪。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shu\)二中学生张婷在校内失踪,她是班级文艺委员,是同学公认的漂亮女生。一个月后,张婷的尸体在学校一间废弃的厕所里被发现。遗体上身包裹一个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私处有多处深切刀伤。发现遗体的那天是大年初四,这天深夜,正在家中睡觉的同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被敲门而入的警察带走。这一走,就是15年的牢狱生涯。那年他只有15岁。
警方当时称,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第二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法院当时认定: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遇到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就上前用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第二天下午,张志超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遗体多处割破。
一审判决后张志超没有上诉。
服刑5年之后,2011年的某一天,张志超突然打破沉默,对常去探望他的母亲说:“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从此,张志超及其母亲开始了将近10年的申诉之路。他的命运如何发生了转折?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我们先来看看不久前刚刚平反的另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3年7月21日,河南周口市商水县农民谭修义,因被怀疑强奸并杀害同村的一家三口遭受羁押。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历时10年之后,2003年7月,河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院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在其家过夜的同村女孩谭红,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第二天凌晨1时,谭修义携作案工具将谭红父母杀死,后害怕谭红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到2016年12月,谭修义关押时间已经23年了。当时,河北聂树斌冤案的平反昭雪,让他看到了申冤的希望。
提出申诉后,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为由驳回申诉。然而,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认为原审判决有误。谭修义的再审辩护人,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律师称,除了谭修义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下作出的5次有罪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谭修义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甚至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将谭修义与杀人案关联起来。
2022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谭修义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谭修义无罪。
但是在改判无罪之前一个多月,谭修义已经服刑结束。从39岁到68岁,谭修义失去自由超过29年,被认为是国内已知被关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可以说,谭修义是实实在在坐穿了牢底后才被宣告无罪的。
谭修义原是生产队会计,两女一子,过着平静的生活。莫名降临的灾难,不仅使他失去了人生中宝贵的壮年时代,而且其家庭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悲剧。谭修义的三个孩子当时最大17岁最小11岁。2个女儿相继辍学,儿子经受刺激精神失常,过早离世。
案件证据没有变化,而判断却截然相反,那么,司法判断从证据分析到事实认定之间,逻辑严谨的标准和程度是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难道没有基本的界限吗?前后互相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这个很重要的问题,让我们留在后面来解答。
好了,我们现在可以从39岁的谭修义这里,返回到15岁的张志超那里了。
前面说到,2011年的某一天,张志超突然打破沉默,对母亲马玉萍说:“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这一年,张志超已经在失去自由的环境中从15岁长到了21岁。在这之前,当他的母亲去探望时,常常问及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张志超总是默默流泪。他在监狱里陆续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报道之后,此时,再也不愿意继续含冤受屈了。
提出申诉之后,临沂中院、山东省高院先后驳回申诉。山东高院的理由是:无证据证实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诉讼权利,张志超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014年12月,马玉萍看到有关福建念斌案的报道,找到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介入案件申诉。查阅卷宗、走访当事人后,李逊认为,该案的疑点太多了,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或许是案件本身的可疑之处太多,张志超案得到了媒体的关注。2015年5月27日,记者卢义杰采写的《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在《中国青年报》刊发,这是新闻媒体首次报道张志超案。随后,《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此案。
在有关报道刊发之前,临沂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该案“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而张志超当年的班主任明确告诉记者,讯问张志超时自己并不在场,只是事后签了个字。
随着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该案。
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案再审开庭。庭审结束后,一位法官对李逊和王殿学说:“下雪了啊,下雪了。”听了这句或许一语双关的话,两位律师的心里感觉踏实多了。
一个多月后,山东省高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有罪。
张志超当庭释放。当他走下法院高高的台阶时,深有感触地说:“天太大了!”
入狱时他是15岁的青葱少年,出狱时他年过30已届而立之年。15年的时间,张志超人生最最美好的年华,都被锁在了监狱里。
与河南的谭修义差不多,蒙冤者的个人灾难,常常伴随着家庭的悲剧。张志超服刑期间,他父亲患脑癌去世了,爷爷奶奶、姥姥也都相继去世,唯一在世的姥爷也不认得他了。经过多年的奔走折腾,他的母亲早已满头白发。
我把张志超和谭修义这两个冤案的故事讲完了。此时此刻,我无意赞扬司法体系勇于纠错的勇气。一个从15岁到30岁,一个从39岁到68岁,真的是让人欲哭无泪。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注意到,北京李逊律师先后参与了张志超案和谭修义案的申诉。针对谭修义案,李逊律师说:河南省检察院有担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作为。对于这样的担当和作为,我们当然必须加以赞扬和肯定,而面对普遍存在的司法申诉难、纠错难,我们更应当呼吁各级司法机关展现出更多的担当、更多的作为。
张志超曾经诉说了刑讯逼供的细节:“比如说,女孩穿什么衣服,我说白色,警察就用鞋底抽我的脸,我再说其他颜色,说不对就接着抽我,直接打到我说对为止。”之后当检察官讯问他时,他说自己是屈打成招的,检察官也作了笔录。然而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从客观证据来说,张志超案现场的物证查不出来源,应该存在的物品却找不到下落,可谓疑点重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案件,从2011年到2014年,他的申诉却先后被法院和检察院驳回。
案件能够引起媒体的关注,李逊律师、王殿学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李逊与《民主与法制》记者李蒙共同安排了媒体对马玉萍的采访。之后,律师和记者又围绕张志超案组织举办了专题研讨会和专题论坛。
显而易见,仅仅依靠律师的力量似乎是不够的。律师的作用更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而媒体的广泛监督无疑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方式。可以说,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离不开有专业的律师+有良知的媒体。
在网络评论中,有人对律师和记者心怀猜疑:“为什么律师渲染,媒体炒作,节奏一带,大家就拼命跟风?”当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时,有人说:“律师出名了!”而张志超的母亲却说:人家根本不是为了出名,律师跟了五年,什么人能跟到五年啊!“我找过很多律师,都不接这个案子。”
李逊在第一次会见张志超时,一位律师对他说:“这个案子肯定翻不了。”李逊勇于较真的脾气一下子就上来了:“我真不信,如果这小孩今天跟我说的是真的,我一定帮他把案子翻了。”
据说,李逊律师代理张志超案是免费的,他为二次研讨会付出了14万元的经费,王殿学律师也付出了8万元经费。一方面是付出心血,一方面是倒贴巨款,其目的竟然就是为了使蒙冤者得以昭雪。
记者李蒙不仅热心联络媒体,还陪同张志超的母亲及律师一起去司法机关。当张志超被宣告无罪走出法庭时,第一次见到张志超的李蒙欣慰地说:“救了五年,才见着,发现真是挺好的一个人。”
这样的律师、这样的记者,出名难道不是实至名归、名符其实吗?这样的律师不出名,我们要什么样的律师来出名?即便他们出名了,因此带来新的业务,这难道不是社会对他应有的奖赏和回报吗?
任何一个行业,既有令人钦佩的优秀从业者,也不乏浑水摸鱼的败类。无论是律师,还是新闻从业者,都有那么一部分人,既把专业工作当作谋生的手段,又把职业工作与呵护善良人性、追求美好社会的理想紧密结合,为此,他们坚守职业使命,忍辱负重的、坚韧不拔、勇于挑战,常常付出一般人难以理解的心血和精力,使他们的职业,焕发出人性和理想的光芒。不久前,我办理一个很有特殊性的刑事案件,在我与检察机关电话沟通之后,我为当事人所处的特殊境遇而无法自抑,掩面痛哭一场。律师所办的案子,常常事关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事关当事人家庭的命运,常常事关法律的公正实施、事关社会正义的伸张。一个优秀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把当事人的命运、法律的公正实施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或许,一个人只有在切身蒙受瀚海深冤却又申诉无门的时候,才能真正体会到律师和记者的职业价值和社会功能。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社会公德,就是同情他人遭受的不公正,关注实现社会公正的方式,而不要等到不公正降临到自己头上时,才如梦初醒。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于出台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提出对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目的是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诉权利。
律师代理无疑应当成为冤案申诉的主要方式,但是,肯定又有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律师费为什么那么贵?律师之间的差别为什么那么大?
当然,在了解了张志超案和谭修义案后,我们一定还会产生更多迫切想要知道答案的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作出认定与判断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难道没有基本的界限吗?
这个问题我愿意现在就作出回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的界限,从逻辑上来说无疑是明显的,否则这个世界将黑白不分、是非颠倒。而造成界限模糊的根本原因,是“疑罪从无”的观念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落实;在某些时候、某些司法机关、某些司法人员、某些案件中,“疑罪从无”不能得到落实。所谓“疑罪从无”,就是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无罪处理。用《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话来表述,就是第175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200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这一观念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也不愿意接受,因为这可能使犯罪者成为漏网之鱼,对社会形成潜在威胁。但是,如果能够反过来想,设身处地地想,“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可能使清白无辜的人遭受奇耻大辱、终生被毁,使他们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这个可怜又可悲的清白无辜之人说不准哪一天就会由你、我、他来扮演,我们的司法机关、我们的民众,还会心安理得吗?
就在我准备这篇讲稿的几天时间里,我又注意到,“大连辛龙故意杀人申诉案”、“江西景德镇三童故意杀人申诉案”,也是与这个“疑罪从无”的问题直接相关。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曾经被判决无罪,后来又改判有罪。看来,在“宁可错放”与“宁可错抓”之间、在“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之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的司法机关还将面临更长时间的徘徊。
其次,从形成冤案到纠正冤案,往往经过了司法机关的层层把控。侦查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既有审级监督,又有法律监督,还有审判监督,司法体系之外还有监察监督和纪律监督,如此多的机关,每一个都是一个把控关口,为什么竟能让一些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得以出笼并能长期维持?
再次,刑讯逼供虽然有助于侦破犯罪案件,保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容易导致屈打成招、自诬有罪,而且违背现代人权理念,甚至构成犯罪,为何还是常常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
是的,对于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公民来说,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不认真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法治文明就找不到进化的路径。刚刚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陆续探讨。
今天的话题到此结束。我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关注我,就能找到我。我的目标是:参与刑事辩护、研究刑事辩护,合理定位律师在法治文明建设中的角色,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我的电话号码是:18917230952或13817378002。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