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和国”即“人民主权”
《联邦党人文集》说:“如果我们发现,制宪会议的方案不是共和政体性质的,那么其支持者就应该放弃这一方案,因为他们无法再为之辩护。”
但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的政体是共和政体,其中使用“共和”一词仅有一处,即:合众国保障每一个州政府的共和形式(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
那么,“共和国”究竟是什么意思?
汉语的“共和国”一词,系根据日本对西方文献的翻译而来。英文为“republic”,来源于拉丁文“res publica”,在拉丁文中,此语意为“公众的事务”,西方在华传教士习惯将其翻译为“众政之国”。如此看来,欧洲语言中“共和国”一词的本义,应为“国家即公众的事务”、“公众共同治理的国家”。
《联邦党人文集》给“共和政体”下过这样的定义:“这种政体从大多数人民那里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得所有的权力,并且它的管理者的任职有一定的期限,或者说在一定期限内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联邦党人文集》中又说:“我们曾经听说,在旧世界中有一种邪恶学说,那就是,人民为了国王而存在,而不是国王为了人民而存在。……假如新宪法不利于公众幸福,我就主张否决这个宪法。假如联邦本身与公众的幸福相矛盾,我就主张废除联邦。同理,假如各州的主权与人民的幸福不一致,每个明智的公民肯定都会主张,前者必须为后者牺牲。”
可以看到,《联邦党人文集》给共和制度明确了“人民主权”的基本性质,共和制度的基本含义即是“人民主权”: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最终服务于人民。作者说:“我们必须把全国性政府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仅仅建立在各州立法机关的同意之上。美国的政府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之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纯净的原始的合法权力之源。”“不管那些派生的权力属于谁,最终的权力只能属于人民。”
美国宪法中一次也没有出现“民主”一词。《联邦党人文集》中也很少提到“民主”。原因应当是,在当时的语境下,“民主”基本上被认为属于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的手段或方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理解为是“人民直接集会并且亲自管理政府”的手段或方式;而“共和”则着意于公共权力的来源和目的都是人民,手段和方式相对来说处于等而下之的层次。因此,如果将“民主”理解为人民主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这正是“共和”的意思;如果将“民主”理解为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决策程序,那么它就具有了手段或方式的含义。
美国宪法也没有使用“人民主权”这样的表述,它通篇只有两处使用了“人民”字眼。
第一处使用“人民”,即是仅有一句话的宪法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这个序言首先表明,美国宪法草案的39个签署人是代表13个州的“人民”签署新宪法,同时表明签署新宪法的目的。这一序言的开篇“we the people”据说是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另外一处使用“人民”,出现在宪法第1条第2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在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力架构中,众议员是直接由人民选举并与人民产生最直接联系者。(根据1913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七修正案,联邦参议员也必须经由人民直接选举。)
《联邦党人文集》结合宪法对共和政体的阐述,明确清晰地表明,在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确立共和制的国家,其性质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二、为何说美国人民“防权如防贼”
《联邦党人文集》回答了种种反对新宪法者可能提出的一系列担忧和问题。通过这些担忧和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人民守护自己的主权地位犹如动物“护食”一般警觉,用“防权之心甚于防贼”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250年前的美国人民都有哪些担忧呢?比如——
对于权力结构的担心。
“一些较有名望的反对者所提出的一项主要反对意见就是,新宪法违反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应该分立这一政治原理。他们说,在联邦政府的结构中,似乎并未注意到这个有利于自由的重要预防措施。”
“某些人可能对拟议中审判弹劾案的法庭至今还有某些不好的印象,……第一种反对意见是,正在讨论的这一规定把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混合在同一机构之中,这违背了不同权力部门应该分立这一既定的重要原则。”
“有些人对法院有权宣布议会法案违宪无效感到顾虑,因为他们凭借想象认为这项原则暗示了司法权高于立法权。”
“有人认为,联邦政府的运行会逐渐对州政府造成一种致命的伤害。”
对于国会权力的担心。
“反对者认为,把这么多的权力委托给这么少的议员是不安全的。”
“他们极力警告我们说,看来这些人要被捧上台了,捧到高出自己同胞的地位,这很可憎。然而这些人一会儿说,他们的平步青云是议会太小的必然结果,一会儿又说,他们的飞黄腾达是由于一般人民被剥夺了权利。”
“反对众议院的第三项指责就是,它将由最不同情方方面面人民的那个阶级的公民选举产生,并且这个阶级的公民最倾向于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抬高少数人的地位,实现他们的野心。”
“反对者可能还会老调重弹,认为这个成员由人民直接任命、任职期限又长达6年的参议院,必然会渐渐在政府中取得优势地位,这种地位是很危险的,最终会使得政府蜕变为一种残暴的贵族政体。”
“众议员应该直接依赖于人民,应该和人民产生直接的情感共鸣。经常的选举,无疑是有效地获得这种依赖和共鸣的唯一办法。但是到底需要多长时间选举一次才能实现这一目的”?“或许有人会提醒我一句现在很流行的一种看法:只要一年一次的选举方式终结,暴政就要开始了。”
“如果有人问,万一国会对宪法的这一部分做出了错误的解释,并且行使了根据宪法的真正意义并未授予的权力,后果将会怎样呢?”
“有人会宣称,国会只要把选举地点限定在某些特殊的地区,让大部分公民无法参与投票,就可以使得它所亲近的阶级的人当选,从而排斥他人当选的可能。”
对总统权力的担心。
“他们力图通过利用人们的猜忌和忧惧来反对拟设立的合众国总统一职。他们不仅将它说成是君主政治的胚胎,而且将它说成是君主政治这一令人憎恶的权势的羽翼丰满的后裔。”
“有人告诉我们,总统会用这种贿金来买通参议院,使得参议院腐化堕落。”
有人说,“总统利用其提名权的影响力可能会使议会屈从于他的观点。”
总统对国会议案的否决权,是否意味着“一个人所拥有的道德和智慧会超过一群人所拥有的”?
对军队权力的担心。
“前面提到过一种异议,其目的就在于阻止和平时期的常备军。”
“可以说美国人民获得了和平时期常备军会危及自由的印象,这种印象是从这里遗传获得的。在同公众权利的保护相关的每件事上,革命的环境刺激了公众的敏感性。”
上述例举的种种问题,反映了美国人民担忧的核心问题是:新宪法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的主权不被国家的各种权力机构所窃取或篡夺?
三、防权要靠“务实”的控权机制
针对美国人民对公共权力的“防贼”心理,《联邦党人文集》作者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宽慰人民:各种权力都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才能杰出、品德高尚的人掌握,对自己选举出来的人要给予应有的信任,否则只能大家亲自来管理这个国家,而这又是不现实的。
“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堕落品质,我们就需要有某种程度的谨慎和态度。同时,人类的本性中还存在其他的品质,这说明了某种程度的尊重和信任也是需要的。”
因此,作者强调,人民必须克服过度的猜疑,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宪法设计的权力结构上。
“不管对联邦权力有什么限制或者更正,无穷无尽的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很容易想象到的,而由于猜疑和胆怯超出了限度,我们会使得自己处在一种极度怀疑和极度忧郁的境地,……所有以篡权的危险为依据的论述,应该着眼于政府的组织和结构,而非权力的性质或者范围。”
《联邦党人文集》结合宪法草案的规定,针对保障“人民主权”这一最为核心的问题,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地释疑解惑,以说服人民认可和通过新宪法。
新宪法如何防止“共和政体”堕落为“虚假的共和国”?
共和政体堕落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
“这样一种政体,它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它的产生取决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非取决于某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的某个特权阶层;否则那一小群利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压迫人民的残暴贵族,就有可能妄想钻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声称他们的政府也应当获得光荣的共和政体称号。”
从权力来源进行源头控制,确保政府的权力真正产生于人民、依赖于人民。
“众议院是由大多数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由人民间接委任产生,……总统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新宪法绝对禁止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授予个人贵族头衔”。
对于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员,如何防止他们成为脱离人民的利益集团?
“限制他们的任期”。
“两年一次的选举,不会危及到众议院对其选民所必须具备的那种依赖性。”
“经常地选举……众议院的组织方式,要能够使得众议员们经常想到,他们必须依赖人民。”
“或许有人会问,什么能够限制众议院,防止他们制定有利于他们自己和社会上某一特殊阶级的不平等法律呢?我的答案就是,整个制度的精神,公正而合宪的法律性质以及激励美国人民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后一种精神最重要,它培养了自由,自由也培养这种精神。”
如何防范国会篡夺人民权力?
通过有效的分权制衡实现对国会的权力制约。
“众议院……掌握了财政大权,……可以说这项财政大权是一种最完善、最有效的武器,只要宪法规定了这项权力,人民直接选举出的代表就拥有了一件强大的武器,他们可以纠正一切不平等的情况,维护正义,保护人民利益。”
“提出财政法案的权力专属众议院,提起弹劾的权力也专属众议院。”
“(国会)篡权行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因为它们是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最后的矫治办法必然来自于人民,他们通过选举,能够选出比较正直的代表,由这些代表来废除篡权者的这些法律。”
“总统对两院通过的法案或者决议具有有限否决权,……否决权还有一个更为深远的用途,它不仅能够保护行政元首,而且能够阻止不正当法律的制定。”
“所谓‘限权宪法’是指‘对立法权明确加以限制的宪法’,例如:议会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要想保持这些限制不被破坏,唯有通过法院的作用,因为它的职责就是宣布一切与宪法原意相违背的法案无效。如果法院没有此项职责,宪法中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殊待遇的条款就会形同虚设。”(虽然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权力,其第3条第2款仅规定司法权的适用范围中包括基于宪法而产生的案件,但《联邦党人文集》中多处阐发的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违宪审查权”观点,不久后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确定。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案中涉及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无效,由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作者指出,国会设置参议院和众议院,目的是从其内部结构入手,防止国会篡夺人民权力。
“参议院作为国会的第二个机构,作为与国会的第一个机构不同的机构,作为与第一个机构分享国会权力的机构,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在政府中发挥着一种宝贵的制约作用。当篡夺权力或者背叛人民的阴谋在国会中提出时,则需要获得两个不同机构的一致批准才能实现,单单一个机构的野心或者堕落还是不够的,这就给人民提供了双重保障。……这两个机构本质上的差异越大,它们勾结起来危害人民就越困难,所以,明智的做法就是,……使用一切适当的措施来使得这两个机构尽可能地存在差异。”
作者认为,州权也是防范国会篡夺人民权力的一道屏障。
“在所有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中,州政府会提供足够的保证措施来抵抗全国政府对公众自由的侵犯,把这一观点当作我们政治体制的原则也许是很安全的。”
“前者(联邦国会)制定的每一部违宪的法律都会侵犯后者(州议会)的权利,后者一直都在关注着前者的动静,如果发现有不妥的地方,就会立即向人民敲响警钟,并且利用其地方力量来更换国会议员。”
“各种权力之间几乎总是敌对的,全国政府一直都做好了防止州政府篡夺自己权力的准备,州政府对全国政府也做了相同的准备。人民支持哪一方,哪一方必然会占优势。如果他们的权利遭到了某一方的侵犯,那么他们就能利用另一方作为救济的措施。”
如何防范总统篡夺人民权力?
任期制和弹劾制。
“四年时间并不过长,它不足以对大众的自由造成威胁。……像合众国总统这样权力有限且任期不过四年的民选官员,还会使我们感到可怕吗?除了惧怕其能力不足以胜任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外,还有什么可怕的?”
“他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被弹劾、审判、免职、剥夺公职;如果总统随后被检举起诉,在普通的法律程序中,他还有可能被剥夺生命和财产。”
作者指出,考虑到充分发挥有经验的才智之士的作用,总统连任并无必要加以限制。(1951年生效的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对此作出了修改,规定“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
如何防止总统控制国会?
“有人告诉我们,总统会用这种贿金来买通参议院,使得参议院腐化堕落。……幸而宪法规定了更进一步的预防措施,那就是,在任期内,国会议员均不得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设之文官官职,或者任何薪俸增加之文官官职。”
同时,“在合众国政府中供职的任何人在其任职期间均不得担任国会议员。”而且,总统的人事任命权“受到参议院的控制。”
如何防止军队威胁人民权力?
“美国人民获得了和平时期常备军会危及自由的印象,……某些原则原来是教导我们预防世袭君主权力侵害的,现在被过度扩大适用到人民议会的人民代表身上,这是很浅薄的见解。”但是,“军队,可以认为它是最危险的权力武器,最好由最易被人猜疑的人来掌握,而不要由最不易被人猜疑的人来掌握,因为这是已经得到了长期经验证实的一个真理:当可能损害人民权利的工具,由人民最不猜疑的人来掌握的时候,人民常常就处在了极大的危险当中。”
“另外,民兵一直被看做一种重要和有力的辅助力量,如果再考虑到可以从民兵那里获得那些帮助,这种灾难就更不会发生了。”
“‘民兵军官的任命权和按照国会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很明显,这是极其适当的。”
如何防止宪法被篡权者修改?
“一部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宪法,和一部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法律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无权单独决定对宪法的修改。国会根据两院或州议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修宪大会批准才能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党人文集》在不同的地方多次明确肯定了人民“原有的”自卫权。
“如果人民代表背叛了自己的选民,那么,除了行使原有的自卫权以外,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对于一切实际存在的政体,这种自卫权都是极为重要的。”
“美国人民都拥有武装,这是我们优于其他国家的地方。……自由而勇敢的美国人民和那些在专制权力下受蹂躏的人民不同,他们享有真正的权利,怀疑他们不如那些专制权力下的人民,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对他们的一种侮辱。……请不要再侮辱我们美国人民了!”(实际上,“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1787年宪法中并未规定,1789年提出、1791年生效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对人民持枪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联邦党人文集》显然认为,人民不可能直接自己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代议制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行使“人民主权”是无法避免的选择。
“每一部政治性宪法的目的都是,或者说应该是:第一,获致一批统治者,这些人拥有最优秀的智慧来辨别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拥有最高尚的道德来追求社会中的公共利益;第二,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使得他们在担任公职期间廉洁奉公。”
同时,作者以不可忽视的洞察力提出,人民代表的数量并非“多多益善”、否则容易被寡头操控,其理由是:“首先,一个议会,无论其成员都是什么样的人,人数越多,感情就越会胜过理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其次,人数越多,见识短浅、能力缺乏的成员所占比例就越大。……经验始终都会告诫他们,……议员人数确实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全,……但是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表面看起来,政府可能变得更为民主了,但实际中主导政府活动更多的则是寡头政治原则。机构是扩大了,但是维持其运作的原动力却减少了,而且往往更为隐蔽。”
作者还以卓越的洞察力和勇气指出:在某些时候,“人民的权力”也需要得到适当的制约。
“不光滥用权力会危害自由,滥用自由也可能危害自由本身,并且后者的实例也很多,完全不比前者少。”
“一个组织良好的参议院……,对于预防人民本身一时错误和一时头脑发昏的发生,有时也是很有必要的。……在公共事务中的某些特别时刻,如果人民受到了某种不正当情感或者非法利益的左右,或者受到了某些图谋私利的狡诈者的误导,他们也可能主张采取一些不合适的措施,他们事后才会悔恨和谴责这些失误的举动。在这样的危急时刻,如果有由某些公民组成的一个稳健、受人尊重的机构对此加以干预,制止这种错误的举动,免得人民作茧自缚,以便民心重新恢复理性、公正和实事求是的状态,难道这不是非常有益的事情吗?如果雅典人有先见之明,在政府中设置了一种预防措施,免得人们感情用事、自作自受,那么他们的痛苦不就可以减除很多吗?今天判决毒死某些公民,明天又为他们立牌坊,这样的自由肯定会受到谴责。”
在作者看来,设置人数较少且相对稳定的参议院,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显然可以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二年的众议院产生“理性制衡”。
总统不由人民直接选举,而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选举人进行间接选举,同样是防范人民直接选举可能产生的弊端。“参加直接选举的人……由普通民众从本地人中选举出来,他们最有可能具有进行如此繁杂的审查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判断力。”(虽然美国总统选举给人直观的印象是人民直接选举总统,实际上投给总统候选人的票并非直接生效,而是相当于投给了“选举人”,在“选举人”实际投票时,仍然可以违背其向选民事先承诺的意愿,另行独立投票选举总统。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美国宪法“矫正人民行使权力”的制度初衷。)
四、美国宪法的权力控制架构
通过《联邦党人文集》的解释,我们可以明确看出,根据1787年宪法,美国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是通过选举授权、分权制衡、共权制衡、任期限权等多种机制来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
第一,选举授权。
人民直接选举联邦众议员作为自己的直接代表;参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出。
人民直接选举“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直接选举总统。
第二,分权制衡。
权力分立是根据权力的职能性质对公共权力进行分拆,是一种根本性的限权。同时,因为立法、行政、司法涉及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密切关联性,这种根本性的权力分拆必然导致分立之后的权力无法“一统天下”、自行其是。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各州拥有宪法未授予联邦的权力。
对于国会的立法权制衡为:总统有有限否决权,法院有权进行违宪审查。
对于总统行政权的制衡为:总统行政必须依据国会立法,法院司法权监督总统行政,弹劾总统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审理弹劾、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弹劾总统案的法庭主席。
对于司法权的制衡为: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官的弹劾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审理,案件由陪审团审判。
各州对联邦权力的制衡为:宪法未授予联邦的权力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非常重要的权力如各州制定州宪法、组织州政府(含立法、行使、司法)的权力、在本州组织联邦选举的权力、在联邦宪法修正时的批准权力等。
为了保障国会独立性,国会议员任职期间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为了保障总统权力的独立性,总统在任期内的俸给不得增加或者减少。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性,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官的俸给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在国家基本权力进行分权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分权削弱单部门权力:国会内部参议院和众议院对国会权力再行分立。议案必须经过两院分别通过才能提交总统批准;提出财政法案的权力专属众议院,提起弹劾的权力也专属众议院;对弹劾案的审理属于参议院。
第三,共权制衡。
分权之后,如果各自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胡作非为,岂不是要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在对国家权力按功能实现总体分立的基础上,对部分权力进行混合共享,增强权力行使过程的事中制衡。如:立法权由国会两院与总统共享,总统通过立法批准权制衡国会立法行为;人事权、缔约权由总统和参议院共享,总统仅享有人事提名权,而人事任免需要参议院同意;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弹劾权由国会两院共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
第四,任期制限权。
分权是根本性的限权,共权是过程性限权,任期制也是一种有效限制权力集聚的方式。众议院任期二年;参议院任期六年,但是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任期四年。为了保持法官独立性,对法官不设任期限制。
五、“人民主权”诞生于人类的自信
可以看出,1787年美国宪法不仅确立了以人民主权为基本内含的共和制国家权力原则,而且充分考虑了人民的担心、顾虑以及对国家权力的极度恐惧,充分权衡了人性的善良因素和丑恶因素,以实用效果为根本目标,周密设计了对国家权力的分立、制衡与限制,努力使人民主权在可预见的情形下得到宪法的制度性保障,避免宪法成为一纸空文。正如《联邦党人文集》作者所说:“我们所争取的政府并不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专制政体,而是一个建立在自由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政府。”“靠这一纸空文来防止权力的侵略性,这是否就足够了呢?……但是实际经验告诉我们,他们对这种规定的效力做出的估计过高了,政府中力量较为软弱的部门必须拥有某些更为恰当的预防措施,来对付力量较强的部门。”
《联邦党人文集》中一些不厌其烦却又言简意赅的表述,直白地显示了美国宪法在人民主权基本原则之下,在总结政治实践经验教训基础上,所牢固坚守的制度底线或技术底线:
“所谓人民的同意和批准,就是各州根据自己的最高权力——人民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同意和批准。”
“我同意下面这个说法:‘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不分离,就无自由可言。’”
“任何一个权力具有压倒性优势,它就成暴君。”
“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必然也会造成暴政的产生。”
“任何部门在行使各自的权力时,都不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部门产生压倒性的影响力。”
“我们不能听任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马首是瞻,它必须具有一种宪法赋予的有效自卫权力。”
“在某个社会的政体之下,如果强大的党派能很容易联合起来压迫弱小党派,老实说,这时的社会就和原始社会一样,进入了无政府状态,弱者无法保护自己免受强者的侵犯。”
“一般说来,我们发现控制了一个人的生计就等于控制了一个人的意志。”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一部开创人类历史新纪元的成文宪法。虽然在此之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成文宪法,欧洲也有一些地区存在“共和国”名称的宪法,但美国宪法第一次在成文宪法中明确了“共和国”是“人民立宪”、“人民选举授权”的原则,第一次以成文方式创设了三权分立制衡、权力混合制衡、权力期限制衡的宪法制衡机制。250多年来,这部事实上仍显简陋的宪法,依靠着其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共和精神,借助于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框架,使美国从一个蛮荒弱国,迅速成长为强国,并吸引了全世界范围的热情关注。在它的影响之下,“人民主权”的“共和国”在地球上迅速普及,“人民的国家”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所认可的共识。或许不能否认的是,虽然20世纪以来以建立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另有直接的理论源头,而且其宪法诞生的方式、背景与美国宪法有所区别,但其“人民当家做主”的“共和国”精神与权力分立的宪法框架,依然与1787年美国宪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当然,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精神和执政者精神,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共和国宪法精神的落实程度。
坦率地说,在阅读后面一段文字时,我无法抑制我敬仰的心情,它来自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4篇:“这是美国的幸福,我们相信这也是全人类的幸福,因为美国人民在从事一种全新的、更加崇高的事业。他们完成了一场人类社会史上无法比拟的革命,他们组建了一个世界上还没有范例的政府,他们设计了一个伟大的联盟,他们的继承者有义务改善这个联盟,并使之永存不朽。”当然,我也知道,原则上世界上没有永存不朽的东西,人类文明会有阶段性的跃进,但没有一劳永逸的顶峰。
通过美国宪法那有些简陋的章节及文字,我也知道,它绝非神的恩赐,它是人类创造的事物,带着人类智慧永远无法摆脱的种种局限性。而一想到它是人类的创造,我就永远不能满意一些人对于人类才华的自卑,不能满意一些人对人类懒惰怯懦的遮掩,不能满意一些人听天由命式的“哲理”,我也因此永远不能停止我的呼吁,那就是:“相信人的尊严,相信人的能力,不管经历多久,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我们终将成为更好的人。”
因此,我不忍疏漏或自藏,必须分享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篇中一段充满人类尊严和人类自信的话——
“人类社会是真正有能力通过思考和选择来建立良好的政府,还是命中注定他们永远都需要依靠运气和暴力来决定他们的国体?大家常说,上帝把这个重要的问题留给了我国人民,需要我们通过自己的行为给世人做个示范。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可以认为我们现在就到了这个决定性时刻,此时我们应该做出这项决定。”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这是我们极为熟悉的社会感叹,似乎饱含着悲天悯人的情怀。这本是700年前元人张养浩“伤心秦汉经行处,宫阙万间都做了土”的历史感叹,我们还要借古抒情、“玩味无穷”到何年何月呢?诚然,中国人有中国人的历史经历和传统价值观,美国人有美国人的历史经历和传统价值观,我们无法抛开历史和文化一天之内完成“变脸”,但是我认为,承载着辉煌历史的中国人,也应当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珍视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结晶,把人类文明的新枝嫁接到我们古老文明的老树之上。我们中国人没有理由嘲讽或拒绝“言必称希腊”的学习精神,我们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看到,美国人对古代希腊罗马、对欧洲诸多共和国、对他们的“敌人”英国,对这些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制度和思想学说进行了反复探究,这些东西并非“美国货”,但是美国人把它们的经验教训融化进了他们美国文明之中。
无论什么国家和民族,只有它敞开胸怀,真诚虚心地学习外界的一切优秀文化,它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国家和民族;无论什么国家和民族,只有它的人民具有一种作人的尊严和勇气、具有对人的能力的自信,才能建成一个让人们普遍感到幸福的社会。
为了展现人民主权的“共和”思想在人类历史中的漫长发展过程,读后感的下一篇将作一些历史资料的回溯。
2022/6/4晨3:10初稿,12:10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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