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 (一)客观行为 ①《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2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②《刑法》第204条第2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③《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1款: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④《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⑤《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4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法定免罪或免责事由: ①《刑法》第201条第4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②《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3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③《2010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7条第1款: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④《2010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7条第2款: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追缴税款优先于财产刑执行 《刑法》第212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单位犯罪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