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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是否明知、明知内容、是否通谋在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犯罪中的定罪依据归纳表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2-08-08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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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知、明知内容、是否通谋在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犯罪中的定罪依据归纳表

制作人、版权所有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法律、司法解释名称

及条款

文号

是否明知

明知内容

是否通谋

实施行为

构成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法释

20117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

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释

2015〕11号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法释

2015〕11号

事前与诈骗犯罪分子通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2款

法释

2015〕11号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第2项

法发

[2016]32号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五)款

法发

[2016]32号

1、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事前通谋

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第(三)款

法发

[2016]32号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法释

2019〕15号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为

“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最高法刑三庭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0年12月21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对于涉“两卡”案件,要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加强对“两卡”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的查证。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符合“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

2021〕22号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九条

法发

2021〕22号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认定为

“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十一条第1款

法发

2021〕22号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十一条第2款

法发

2021〕22号

事前通谋

(实施上述行为,即:)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最高法刑三庭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2322

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三个罪名的界限:

1)诈骗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四条

最高法刑三庭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2322

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四、关于《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0年会议纪要》”)中列举的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理解适用。2020年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项适用的相当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最高法刑三庭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2322

未提及主观明知因素

八、关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行为的处理。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一般包括信用卡身份信息,U盾,网银),数量较大的,可能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断卡”行动中破获的此类案件,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四件套”,主要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或人员手中,用于非法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对于涉案信用卡“四件套”数量巨大,同时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论处。

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2020年

修正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020年

修正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

2006.6.29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修正

2021.3.1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删除了“明知”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

版权声明:本表制作人、版权所有人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郭军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股东纠纷、离婚财产纠纷业务领域,法治文化和社会文明研究者。转载请注明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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