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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律师漫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01-22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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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漫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

未成年人如生气充沛的牛犊,代表着未来与希望,是国家特殊保护的对象。但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同样可能面临牢狱之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非一律宽大,而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是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用,但考虑到监禁刑对未成年犯罪人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从更好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出发,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尽可能处以非监禁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有关量刑的内容,明确显示了“非监禁刑”的量刑倾向:“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罚中的非监禁刑,在刑罚执行方式中体现为缓刑,在刑种方面包括管制、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1、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一般情况下的“可以宣告缓刑”修改为对未成年人的“应当宣告缓刑”,与最高法院2005年《解释》相比较,未成年犯罪人获得缓刑的条件大大放宽了。当然,《解释》中规定的“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显然具有积极作用。

2、管制

    管制在主刑中是相对较轻的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让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如果减轻处罚后的量刑结果低于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可以在刑法条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刑法相关条文中没有规定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处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从而减少监禁刑的适用。

对于判处管制刑罚的犯罪人,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一样,均须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接受社区矫正只是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察,实际上仍然不脱离自己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

3、附加刑

刑法规定,宣告缓刑的如果被判处了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①剥夺政治权利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②罚金、没收财产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⑴并处财产刑的规定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刑法规定并处罚金但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但单处罚金除外:1.对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一般判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2.对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一般每增加1年有期徒刑增加罚金人民币300元至500元。3.对单纯财产性犯罪以及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可根据犯罪数额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罚金数额。

⑵单处财产刑的规定

刑法规定,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同时刑法对很多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条款。如果依法独立适用“单处罚金”,无疑有利于避免未成年犯罪人接受监禁刑处罚。

4、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并非判处“非监禁刑”,而是判决有罪但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院《解释》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①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③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④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⑤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⑥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人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只要悔罪表现好,都被认为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不仅将刑法第37条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放宽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进一步明确列举了相关适用情形,对于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操作,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总之,刑事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中,如果无法作无罪辩护,那么首先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力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其次要努力争取获得非监禁刑。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为其早日顺利回归正途创造最佳条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具有特殊性,公安、检察、法院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作出了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强调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建设。但从事未成年人检察与审判的专业工作人员仍然相对不足,素质不一,这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专业化辩护提出了较高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特殊规定,熟悉未成年罪犯缓刑、管制、财产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定罪量刑的特殊规定,这是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的比例很低,大多数案件由司法机关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执业经验和专业化程度不足、积极性不高、无法贯穿案件始终提供辩护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水平和辩护的有效性,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仍然令人担忧。如何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未成年犯罪人不因偶然失足而贻误终生,仍然需要公、检、法、律整个法律共同体勇于面对和克服种种困难,为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2017/9/6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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