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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律师漫谈审判程序之三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01-22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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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漫谈审判程序之三

死刑复核程序

人死不能复生。刑事审判程序对于死刑判决增加了特别的核准程序。作出一审判决后,即使被告人不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也要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如果上诉,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也要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类似于对中级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增加了一个“三审”程序,只不过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程序,而是类似于审批程序。但死刑复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监督救济的功能。

死刑复核程序实际上包括二种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缓复核程序,这两种程序存在着重大区别,只有死刑复核程序才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一)死刑复核程序

狭义上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包括死刑缓期二年的复核。

1.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先由高级法院复核。如高级法院同意,再报最高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报最高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程序。

最高法院对于死刑的复核,虽然在法条中表述为“核准”,其实并不是一律准许,而是一种审查程序,具有监督和救济功能。

2.死刑复核全面审查原则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的审查。

3. 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过程中并不开庭,而是采取远程视频、到羁押场所提审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提出意见的方式,监督死刑复核。

4. 死刑复核的结果

高级法院的复核结果: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先由高级法院复核。如高级法院不同意,可提审或者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如果高级法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会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如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再报最高法院核准。实际上,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时,都意味着已经通过了高级法院的复核或二审,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在这种情况下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三审终审”。

最高法院的复核结果: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的,可以根据情况发回二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但除了以下两种情况,最高法院不予直接改判:

①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复核后认为部分犯罪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但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核准死刑。这种改判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

②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但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核准死刑。这种改判可能使个别被判处死刑的人直接重获生命。

5. 死刑复核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被认为是“实质三审程序”,它并不是真正的审判程序。复核过程中并不开庭,而是采取远程视频、到羁押场所提审等方式讯问被告人。算是落实“应当讯问被告人”的法律规定。仅仅是书面审查的方式,从本质上更相当于审批而不是审理。对于死刑案件中有异议的关键证据、关键证人,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以排除疑问,法律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造成的遗憾是无法弥补的。

(二)死缓复核程序

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简称“死缓”。对死缓的复核,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一章,因此死缓的复核也被粗略地归为死刑复核。但因其与狭义的死刑复核有很大不同,本文将死缓复核单独作为一部分,以避免不必要的混淆。

1. 死缓复核程序的启动

中级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上诉或者抗诉,则进入高院二审程序而不是复核程序。

法律并没有规定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死缓判决需要启动复核程序。

2.死缓复核全面审查原则

复核死缓案件,也应当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的审查。

3.死缓复核的方式

高级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规定,复核死缓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实际上复核过程中不开庭,采取远程视频、到羁押场所提审等方式讯问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死缓复核期间,应当根据辩护律师的要求听取意见,也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如何处理。

4. 死缓复核的结果

高级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结果有三种,即核准、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直接改判。死缓复核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情形规定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核准,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不予核准,发回重审,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5. 死缓复核中的问题

与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类似,死缓复核的最大问题也是书面审查,对于有异议的关键证据、关键证人也没有规定调查核实的程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死缓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为律师参与提供相关机会。

2017/10/10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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