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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律师漫谈司法鉴定之一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01-22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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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漫谈司法鉴定之一

本篇从一波三折的福建念斌案说起。念斌身陷牢狱8年、经历4次死刑判决最终能够死里逃生,在法律上几乎完全依赖于关键的司法鉴定被推翻。

一、念斌活命的关键,是司法鉴定专家

不了解详情的人很可能以为,念斌8年时间里被判4次死刑是舆论的夸张之词,其实并非夸张。20068月,时年30岁的念斌因涉嫌投毒致俞攀、俞悦2人死亡被刑事拘留,至20148月被宣告无罪,历时整整8年;期间,福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21日、200968日、2011117日先后3次(其中2次是被发回重审)判处其死刑,201047日福建省高院曾经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时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不了解详情的人很可能以为,念斌虽然于2014年8月被宣告无罪,但只是证据不足,他很可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侥幸脱身。在我看来并非如此。详细分析福建省高院2014822日作出的(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书并参考念斌辩护律师张燕生的博客文章,人们将会发现,指控念斌投放含有氟乙酸盐的鼠药的重要证据——毒物鉴定结论,简直就是玩忽职守、草菅人命。

在2008年的第一次死刑判决中,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的鉴定依据为:俞攀的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俞家铝壶内的水、高压锅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检出氟乙酸盐,卖鼠药人家中的制鼠药工具(破铁盆、塑料盆和碗)检出氟乙酸盐,念斌通往被害人厨房的门把上的残留物“倾向认定含有氟乙酸盐”。

2013年7月和20146月,福建省高院两次开庭审理念斌上诉案。经过审理,福建省高院认为:俞攀呕吐物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存疑,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配制鼠药的工具碗、塑料盆和铁盆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对于门把上“倾向认定含有氟乙酸盐”的鉴定未置一辞。在这个终审判决里,“存疑”的意思更接近于“不可靠”、“不可信”,而不是“不确定”。判决书的原话是,“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在审理期间,检方出示了新的证据:俞攀、俞悦的心血和尿液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电子数据等,均显示检出氟乙酸盐,似乎证据更加充分。

在一般人看来,检验报告在专业人员、科学方法和科学仪器的基础上产生,怎么可能“不可靠”、“不可信”?

幸亏,有鉴定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站在了法庭上。通过鉴定专家、通过念斌案,我们可以恍然大悟的是,如果鉴定人员失德、鉴定管理混乱、操作程序错误,检验结果和鉴定意见只不过是一张依法害人的通行证!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辩护律师多年申请却得不到的理化检验质谱图终于露面了,它是如此姗姗来迟,却在救人一命的关键时刻终于来了。2013年73日,在福建省高院开庭的前一天,律师获得通知,去查阅那个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看不懂的质谱图。鉴定专家从北京赶到福州,拿到质谱图已经是73日晚上,第二天就要开庭。专家毕竟是专家,他们立刻发现了严重问题:所有检验过程均未做仪器设备的空白对照,此种严重违反规程行为将会导致检验结果出现错误,业内严格禁止;制作鼠药的工具上检出毒物的检验结论完全错误。

2013年726日,张继宗、宋朝锦、肖宏展、麻永昌、胡志强、王鹏6位鉴定专业人士联名签署的《关于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及法医学鉴定书的专家意见》送达福建省高级法院,建议法院重新审查证据,谨慎判决。

专家们认为:首先,福州警方在对铁锅、高压锅、铝壶里的水上述四种检材进行检测前,先做了高浓度的样品检测,即往机器里投放高浓度的鼠药,取得标样数据,然后再把送检材料放入机器,取得检验对象的检测数据。在这两个环节中间,必须做空白对照,以证实样品检测之后,仪器没有残留样品。但是,福州警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做了空白对照检测。其次,检验报告中有很多难以解释的矛盾:两名死者胃内容物中没有检测出氟乙酸盐,却在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只能说明仪器没有清洗干净;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应当是毒物含量最高的检材,如果在涮洗干净的铁锅上能检出氟乙酸盐,而在死者的胃、肝组织中检验不出,只能说明检验结果是错误的;门把手的检验质谱图显示并未检出氟乙酸盐,以“倾向认定含有氟乙酸盐”作为结论,违反公安部规定的行业标准;门把手检验记录称,取空白检材4ml作阴性对照,专家们质疑,“门把是坚硬的固体,真不知道他们如何量取4毫升的”。另外,有关鉴定时间存在矛盾,如铝锅里的水送检时间为200689日下午14点后,而质谱检测却在送检前的200689日凌晨317分就已经作出;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的日期被人篡改。

总之,专家们认为:检验程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检验结果不科学、不可靠;检验单位在接收检材、受理委托等重要的检验程序中存在混乱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氟乙酸盐是本案的致死毒物。

可是,令专家们疑惑的是,检方新出示的尿液检测结果显示确实检出了高浓度的氟乙酸盐!

一位“专家里的专家”,令这一疑惑烟消云散。

2014年2月,辩护律师张燕生与念斌姐姐南下香港,找到了化验专家莫景权。莫景权曾担任澳大利亚化学学会的院士及特许化验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政府化验所高级分析员、香港政府化验所高级化学师。

莫景权发现了更加令人吃惊的问题。

第一,作为检验中供对比的“标样”,与作为被检验对象的“俞悦尿液”,竟然来源于同一种东西。根据莫先生分析,这两张图谱上,检验的时间分秒不差,都是20067291055分,检测的时间长度都是8.99分钟,唯一不同的是“俞悦尿液”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21分钟时截取的图谱,“标样”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36分钟时截取的。如果这样,那么所谓“俞悦尿液”,根本就不是俞悦的尿液,而是标准的氟乙酸盐。怪不得,“尿液”检测出了高浓度的氟乙酸盐。

第二,“俞攀的心血”和俞攀的“呕吐物”,两张质谱图上所有的仪器输出信息都是完全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分别手写了“俞攀的心血”和“呕吐物”,也就是说,鉴定人员把对一个东西的检验结果,标成了对两种物证的检验结果。

从内地专家到香港专家这些令人张大嘴巴的惊人发现,已经显示,念斌案检方检验报告的制作过程,简直如同三岁儿童做游戏,如同杀人不眨眼的恐怖游戏。

那么,二审中检方聘请的专家又作何说辞呢?

检方专家表示:鉴定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没有完全达到“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检出的质量控制要求;对“俞悦尿液”是否为尿液样品提出质疑。检方聘请的专家应该是为指控一方服务的,然而他们的表态基本上否定了这些检验报告的可靠性。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检方提供的理化检验报告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分别标注为俞悦尿液和标样的二份质谱图相同,有悖常理;分别标注为被害人俞攀心血、呕吐物的二份质谱图也相同,同样有悖常理;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配制鼠药的工具碗、塑料盆和铁盆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意见严重分歧,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总之,“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

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连基本的操作规范都视若无物,就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岂不可笑;连样本与被检验对象都混淆就算是检出了毒物,岂不无耻:连被害人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死亡都没有搞清,就要判处嫌疑人死刑,岂不荒唐。这就是念斌案所揭示的冷冰冰的现实一幕。

如果没有专家的参与,那些鉴定和报告很可能会披着科学权威的华丽外衣招摇过市、杀人越货。

在2013年7月、20146月念斌案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先后有9位“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中既有辩护方所聘请,亦有公诉方所聘请,鉴定人也走上法庭作证。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辩方聘请的专家用了一天的时间来否定警方新出示的鉴定,据辩护律师说,场面十分壮观。

二、刑事司法鉴定的定义与种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显而易见,其中与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司法鉴定,即为刑事司法鉴定。

因为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甚至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保障鉴定活动的规范、公正、公信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鉴定事项。前三类司法鉴定数量最多,通常被统称为“三大类”。在前述的念斌案中,关键的司法鉴定涉及法医类的死因鉴定和物证类的微量物证检验。日常刑事司法中常见的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都属于前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基本分类如下:

⑴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如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死)物、生前伤与死后伤、死后个体识别等。

法医临床鉴定,如人体损伤程度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损伤与疾病关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性功能、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有无妊娠、医疗纠纷、护理依赖程度、医疗依赖程度、诈病(伤)及造作病(伤)、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如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如个体识别(DNA、指纹)、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等。

法医毒物鉴定,如对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中毒机理的分析,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⑵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痕迹鉴定,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碰撞痕迹、爆炸痕迹、足迹、撬锁痕迹等的鉴定。

微量鉴定,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⑶声像资料鉴定

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⑷司法会计鉴定

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⑸计算机司法鉴定

对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等进行认定鉴定。

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⑻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由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

⑼测谎技术鉴定

指运用心理学、生物电子学及其它应用学科成果,测试被测对象的心理变化。测谎技术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均有应用,虽然测谎结论目前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会成为判断其他证据的参考。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诉讼活动涉及的需要鉴定的专业问题和专门问题日新月异,因此现有的鉴定分类根本不可能包括所有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但无论如何,在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凡属“三大类”鉴定范围或司法部明确列入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均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法律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明确管理规定的鉴定种类,相关鉴定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否则便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意见。当然,一些专业鉴定机构未必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其设立及营业未必有法律依据,但在民事诉讼中,这种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分为三个系列,即侦查机关系列、检察机关系列、社会系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其系统内部进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仅服务于刑事侦查和起诉,不对系统外部提供服务;社会系列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数量众多,行业竞争较为激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法院系统已经没有自己的鉴定机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的,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医院只有被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才能进行司法鉴定。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医疗诊断行为与司法鉴定的标准及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其相关诊疗记录和诊断证明书只能作为司法鉴定的参考材料,而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果。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所作的鉴定意见也没有高低之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但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各种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专业仪器的配置参差不齐,对同一鉴定事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差异甚至大相径庭都不值得大惊小怪。同时,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部门利益鉴定、经济利益鉴定,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公信力。因此导致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信访,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并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常常面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的公正性质疑。例如曾经创造网络热词“俯卧撑”的2008年贵州瓮安“李树芬案”,因为瓮安县公安局、黔南州公安局所作的死因鉴定结论没有获得家属及群众信任,引发严重社会事件,最终导致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被免职。在死者李树芬安葬前,根据家属的要求,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了复检,再次确认死者系溺水死亡。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存在现实的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其提供鉴定意见在“中立性”上难免面临质疑,而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更加难以保证。“冤案经常伴随着鉴定问题,而问题的根源还是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权威的国家性鉴定机构,但一些管理、人员、技术基础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是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目前较有影响的鉴定机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办法由省级政府的有关机关制定,包括具体的司法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案件如果多次鉴定、重复鉴定,鉴定费用相对较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2017/11/2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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