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熊昕,因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或有帮助形成辩解内容之行为,被办案单位的警察偷听到,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追诉,羁押已一年余。此案直接涉及律师职业比较敏感的刑法第306条,故有律师称,“熊昕律师案,事关每一个律师。”
在网上看到了熊昕辩护律师为其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作为一个旁观律师,也有一些话要说。
律师谈律师涉罪案,当避瓜田李下之嫌,尽量避免小圈子的偏私。下有几个案例,应为镜鉴。
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
王成忠,吉林省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4月30日,该案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尚未见终审结果。该案审理期间,即有一种说法流传:此案引发许多法官忧虑,如果王成忠被判有罪,那么所有法官都面临风险。
黄山民警刑讯逼供案。
2010年12月,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警方卫、王晖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2013年1月18日,含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方卫、王晖有期徒刑10年。该案经马鞍山中院二审改判,方卫、王晖分别获刑3年半、三年。该案审理期间,祁门县及黄山市其他区县公安机关千余名警察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表达看法;二审开庭之前,祁门县公安局全体民警联名致信马鞍山市中院,称该案一审判决毫无公正可言。还有人直呼该案为“陷警门”,二警察被重判“令全国公安民警寒心”。
显然,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一个职业群体,是完全不可能的;让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整个职业群体,存在着巨大的逻辑错误,也会使一个职业群体面临道德风险。无论警察、法官,还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理应具备基本的理性和逻辑。
作为一个律师,依据网络可见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我并不认为熊昕如其辩护律师所言“是绝对无罪的”。
第一,从实体法上来说,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确定供述内容是否构成帮助制造证据?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即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从“帮助确定供述内容”到“帮助制造证据”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距离。但法律人理应知道,法律条文总是存在一定的概括性,法律适用是一个在事实与法条之间建立联系的思维过程,这是“法的明确性的相对性”,亦是“罪刑法定的相对性”。就此而言,熊昕存在被定罪的法律可能性。
第二,从程序法上来说,警察偷听、监听律师谈话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对于应当排除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使用了“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这种比较模糊的表述,而不是“采用任何非法方法收集的”这种范围明确的表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表述为:“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表述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立法者及司法解释的制订者来说,始终如一地使用“等非法方法”的表述,“等”是什么意思?是立法不严谨还是立法者有意模糊?非法证据排除的目标,比较典型的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变相暴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监听”已是罕见,“偷听”更加令人耳目一新。司法实践中不会简单地对所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强制排除。“偷听”或者“监听”这种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是否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恐怕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三,熊昕律师案面临的重大矛盾,是保障国家机关追诉权与保护律师辩护权之间的矛盾。
“熊昕律师在会见时究竟做了什么?”有人认为,任何人无权问这个问题,哪怕司法机关也是无权探究的,因为律师享有会见不被监听的法定权利。果真如此,那么这种“律师辩护权”也是一种可怕的权利。如果确无现有法条可以限制这种权利,那么事实上我们面临着一种因立法空白导致的选择冲突: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权优先?还是律师的秘密会见权优先?国家刑事追诉权是一种法定权力,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这令人耳目一新的熊昕案中,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取舍?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司法机关的选择可能导致明目张胆的犯罪,其后果是整个社会难以承受的。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对于熊昕案这种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案件,向司法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无疑是一种有价值的辩护策略。然而当辩护人把当事人无罪的事由向大众公开时,其职业事务即成社会公共事务。
作为执业律师,而不是熊昕的辩护律师,我愿意以一个局外律师的角度,来分析熊昕律师案中的法律问题,更希望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探讨律师职业的价值真谛。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一个职业人,在执业活动之外,更应是站在职业利益之上的社会人,一个社会公义的担当者、护卫者。
“胜诉,胜诉,唯一的目标就是胜诉。”这是一些律师的追求。
“业绩,业绩,唯一的目标就是业绩。”这是一些经营者的追求。
把胜诉作为唯一目标,未必会得到胜诉,但可能会败坏律师职业。我坚持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和职业道德是统一的,那就是让不当受罚的人免受刑罚,让不当受重罚的人免受重罚,而不是帮人脱罪。否则,律师不但是在逼迫自己担当根本不可能担当的角色,而且会扭曲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合理认知与期待,甚至潜在地颠覆律师职业的合法性。
2019/10/6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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