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2955 6666
优势业务

郭军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领域具有业务优势:

一、刑事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一审和二审、刑事申诉和再审;刑事自诉代理。

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诉……


郭军律师的收费

郭军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按工作时间计费。

(二)经济案件

经济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基础收费为5万元/件,同时根据诉争标的额参考政府指导价确定律师费。

联系律师

郭军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817378002

座机:021-36697847

传真:021-36697889

邮箱:guojcity@foxmail.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1: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律师文章

律师并不自然代表正义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9-09-30
来源: 原创
分享到:

每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我必须事先告诉对方:“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我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会遵守法律的规定,但本律师无法确认我们的会见究竟是否会受到监听。”暗含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你有尚未供认的犯罪事实现在告诉我,存在被办案机关监听的可能性。

这当然不利于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但却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责任”,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律师会见中获悉了当事人有罪、罪重的事实,他不可越俎代疱、狗拿耗子去向司法机关泄露,如果这样,律师就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司法机关一边,违背其基本的法律定位,严重损害当事人对律师的基本信任,更威胁律师制度的基础。同理,如果律师对于可能存在的监听风险不加提醒,从而造成当事人罪责加重,也是律师的失职。

《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无论如何,辩护律师却不能以损害当事人的方式来维护公平正义。

显而易见,从法定的职责任务来看,刑事辩护律师并非正义的化身,而更加类似于被雇佣的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监护者。

公检法机关负责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代表国家开展刑事司法活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从法定职责来说,刑事司法机关才是正义的化身。然而现实中并非所有“正义的化身”都是“正义的本身”。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当行使权力,或者违背法律和良心滥用权力时,他们此时就会摇身一变,成为“正义的敌人”。或许可以打个比方:刑事司法机关是正义的使者,而刑事辩护律师是“正义使者”的监督者,是“正义使者”背弃正义时正义本身的捍卫者。

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律师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时,一些律师鸣不平;公安人员被追究责任时,一些公安干警不服气;法官被追究责任时,一些法官叫冤屈。我反对屁股决定脑袋的思维方式。推进社会的更加文明,要求我们必须时时注意跳出自己的小圈子。血缘、亲朋、同事、同行……一个个从小到大的圈子,都是我们生长公正之心的障碍,也给社会增添了互相信任的篱笆。或许,对于相对弱势的律师来说,这种要求有些“不公”,但作为法律人,律师、法官、公安、检察官,都应有此担当。

以当下在律师圈有些沸沸扬扬的某律师涉嫌伪造证据案为例。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或许所谈内容不当,被警察“意外”偷听,事发涉罪。此事关乎“会见不被监听”这一重要的律师辩护权,在律师圈很有一些反响。律师们运用自己的职业优势,从程序法律到实体法律进行全景式分析,得出某律师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或伪造证据罪的结论。在我看来,类似的工作交给某律师的辩护律师或许更为妥当。其辩护律师应当会就刑法第306条的条文字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去作一些必要的研究。作为律师,我们当然应该关心个案的罪与非罪,但我们更应关注超出个案之上更具社会价值的问题。在某律师的案件中,偷听是不是监听、偷听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其行为是否在严格意义上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罪名,这是具体的法律问题,律师同行们对此进行的分析似乎已经较为充分了;保障国家机关追诉犯罪与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关系,保障律师辩护权与惩治律师妨害司法的关系,对于这些个案之上的制度问题,却仍旧少见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法庭里,律师追求“法律的事实”和“法律的正义”,这是职业担当,也是追求正义。但社会正义的范畴却并不止于“法律的正义”。律师,并不因为其职业与正义发生更多的关系,就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

正像我们社会的任何一个群体一样,律师行业,也同样面临一个跳出“小我”,走向“大我”的门槛。律师职业是靠服务客户生存的,但律师除了向客户提供有偿的法律技术服务,还应向社会提供一种无偿的正义精神的输出。因为,律师理应是社会精英的一部分。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经许可后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联系电话:18917230952;微信号:city08728;个人网站:www.guo64.com

“诚征合作律师、共建精英团队”启事:郭军律师希望与志同道合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建立高质量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跨律所的精英刑辩律师团队品牌。在上海执业的刑辩律师如有合作意愿,请发电子邮件至:guojcity@foxmail.com。)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上海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股东纠纷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8-2028上海律师郭军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