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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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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谈“为坏人辩护”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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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辞职到律师事务所之前,有人问:“打算去做刑事辩护?”我满怀正义地说:“不做刑事辩护,干嘛要为坏人说话,为了坏人去强词夺理呢?”

在反腐风暴疾风劲雨的当下,有人说:“为官有权者大多存在腐败行为,何必为贪官费尽心机地辩护?”

当年我对刑事辩护的看法,与近些年一些人对为官员辩护的看法是气息相通的——刑事案件的被告大都是坏人,被抓的官员大多不是什么好东西,坏人受惩罚,本是天理得昭,律师为他们辩护,岂不是见利忘义?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普遍认识,刑事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常常要背负“不义”之名,甚至在有些人眼里,刑事律师不过是为了律师费而摇唇鼓舌。

不错。刑事被告很多是坏人,在某种程度上,人确有好坏之分。

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一些刑事被告、一些被抓的官员,确实不是坏人,有时甚至是比大多数人、比大多数官员都清白无辜,却被命运捉弄蒙受奇耻大辱。他们已经失去了自由,极有可能身陷冤狱,或者含冤而死。事实证明,即使辩护律师巧舌如簧,用尽吃奶的力气,让这些蒙冤之人得到完全解脱也是胜算无几。

很多人同样不清楚的是,世事纷杂,事有“好坏分明”与“好坏难辨”之分,人有“大坏小坏”别。对于一些“坏人”,我们还必须放纵,因为一些执法者靠“使坏”才抓住了坏人,我们不能让执掌权力的人执法犯法。

好吧,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道理,一般人或许难以明了,那就是:即便对于穷凶极恶的坏人、祸国殃民的贪官,我们也必须给予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会让坏人死得明明白白,让公众得到教育和警戒。“啰嗦什么,一枪毙掉算了!”如此“正义”之举,必然埋下以惩治恶人为名而滥杀无辜的种子。急忙于实现正义,却不屑于公正的程序,往往会背离真正的正义,实质乃是不义。

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担当起刑事程序中支撑公正的一根必不可少的支柱。这不仅是源于现实法律的规定,更是人类数千年历史积淀的法治文明之结晶。

法律的规定和法治文明的结晶,都无法改变当下中国刑事律师的弱势地位,在法治现实中,律师这根柱子“又短又软又细”,有目共睹。

为落难的官员辩护,似乎让中国的刑事律师们借机补充了一点“为坏人辩护”的底气。

“看,司法官员们平时没少刁难我们,落难之时还是离不开律师的帮助。”

“有法不依的后果,是有朝一日司法官员也会自食其果。”

与此类似,我们常常还会听到刑事律师们诲人不倦的醒世恒言:“你漠视他人的冤情,说不定哪一天你也会蒙受同样的不公。”

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多么可怜无力的底气啊,这又是一种多么狭隘自私的交换心理啊。

我们警示在位的司法官员们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我们警示在位的司法官员们依法行使司法权,我们警示没有遭受不公的公民关注他人遭受的不公。难道靠这种带有恐吓与乞求性质的交换,我们整个社会能够得到刑事程序的正义吗?

虽然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追求司法正义,是为了避免我们自身陷入司法不公。然而在事实上,我们根本不可能每个人都会遭受司法不公。我们关心社会的公正正义,并不仅仅是因为担心我们也会陷入不公不义,而是现代文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境界:我们根本就不应容许他人蒙受不公不义的侵害;任何人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便是文明社会的耻辱。

当“坏人辩护还要背负不义的指责,当刑事律师还要承受司法人员形形色色的偏见,当程序法律的规定还被司法官员及正义公民们普遍当作是实质正义的累赘和障碍,我们不得不说,我们的司法观念还不够正义,我们的司法制度还不够正义,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还十分遥远。假如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日常生活中我们早已与正义成为心灵相隔的陌路人,那我们是否能够看得到正义,恐怕真需要举起望远镜好好地寻找一番。

我们常常见到一些刑事律师公开为“坏人”击鼓鸣冤。为“坏人”喊冤叫屈,是刑事律师的职责所在吗?

律师在司法程序之外为当事人喊冤叫屈,在本质上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律师辩护职责的范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有关律师执业纪律的限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律师“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或者“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甚至律师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也被列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防止律师借助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本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据有关资料,美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在何种情形下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影响舆论,有着十分详细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们律协的规定倒是显得笼统,“恶意炒作案件”、“等方式”之类的规定,甚至有些“口袋化”倾向。

刑事律师公开为当事人喊冤,有时实属情不得已。

盛行过一段时间的“电视认罪”,已经昭示了一些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无可匹敌的强势地位(对此已经有律师界的“两会”代表提出纠正提案);一些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获取的非法证据难以得到依法排除;关键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常常无法得到法庭支持。如果连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最基本的程序规定都无法在正常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落实,律师却两手一摊,像一个救死病人的外科医生一样说“我们已经尽力了”,这难道是一种正义的选择吗?

律师喊冤,有时又难免自己的角色局限性。律师的角色,是寻找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找着找着,把自己找丢了也是可能的。律师有可能陷入自身的逻辑认知而导致自欺欺人,不能自拔。这正像追诉者陷入自己的角色而不能自拔。如果在法庭上,尚有法官可以居中衡量,而到社会上喊冤,法官又不能到社会上去辩驳,这又是一种不公。须知,犯罪嫌疑人坚称清白,只不过是一面之词。律师职业既需要有追求正义的热情,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勇气,更需要有始终如一的理性。

因此,“炒作案件”、舆论影响司法,还需要多角度去分析,亦不应一家伙堵死。否则,“舆论监督司法”就会化作泡影,群众监督司法也更加缺乏平台。

当然,辩护律师为一些落马官员喊冤叫屈,引起一些嘲讽和置疑,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官员们在位的时候,左右奉迎,意得志满;官员们落马喊冤的时候,喊冤的声音也会召来更多的关注。想一想那些沉冤难雪的蝼蚁吧,或许连喊冤叫屈的声音都难为他人所闻。

我们依然在活着的人,大多是有罪的。对此,我倒不想加以辩护。我们的罪,并非来自于某项法律的条文,并非来自于某一个宗教信条,而是来自于我们的所言所行;我们的罪,或大或小,来源于我们内心对法律之上的正义和法律之外的正义的淡忘与鄙视。对于我们的罪的审判,并不在现实的法庭上。任何人,终将会或多或少地感受到,我们曾经所犯下的罪,所留下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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