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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王成忠究竟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别陷入“圈子意识”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11-28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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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因涉嫌枉法裁判受到审判,法律界热闹了几天。所谓热闹,就是不同的观点七嘴八舌地纠葛;所谓热闹了几天,就是像所有的热点话题一样,过几天就风吹云散了。

上诉审尚无结果,好奇之人难免要问:王成忠究竟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

这倒像是一般公众常问的一类问题。见到律师,一般人常常会问:究竟是否有罪?可能判刑多久?官司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我首先不得不说,提出这样的问题真的是图森破了。判决一个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必须正确。较为复杂的案件,就是审判庭的法官、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恐怕也难免出现不同意见。对于缺乏充分第一手资料的局外人,实际上根本无法从法律上做出罪与非罪的准确推测。一些判决书上记载的内容,与庭审过程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很大出入,根据判决书推测罪与非罪,也是落入了“书面审理”的陷阱。

然而偏偏有法律界人士不缺乏自信。

有为王成忠喊冤叫屈者。“法语如斯”网络撰文,标题为《王成忠案警示:每个民事法官都可能会沦为阶下囚》,这是显而易见的夸大其词。假如王成忠“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调查”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属实,难道全国所有的民事法官都会“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调查”吗?这让坚持操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官们如何能够接受!作为一个资深的民事法官,王成忠当庭言之凿凿地说:我只能在60万元的合同与600万元的合同中选择一个予以认可,让我再判一次我还会这样判!但作为一名律师,我倒是大不以为然。民事纠纷基本事实明显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轻率地作出裁判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阶段对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王成忠明显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地适用了所谓的民事审判“优势证据”原则。“优势证据”也好,“自由心证”也罢,这些理论或原则的适用,都要以遵循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有对王成忠被定罪判刑拍案叫好者。山东律师许桂娟在微博发出《刑事代理律师谈辽源法官枉法裁判案》,仅仅依据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论证王成忠法官如何构成犯罪。如前所言,以局外人所掌握的材料而判断当事人是否犯罪,本身即如盲人摸象,很难避免偏颇。其在相关评论中表示,“法官判刑基本没有冤的”。在一审刚刚结束、二审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以司法腐败严重的形势、群众期盼司法公正的心情来推测甚至认定个案的罪与非罪,实在难言谨慎和明智。倘若以此影响舆论,则很难说不会对公正司法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界人士出言不慎,我们更无法期望普通百姓能够有多少理性严谨。我前日有一文,借王成忠案谈程序正义。有读者留下了面带嘲讽的评论:“黄松有、王成忠感受到程序不正义。”很明显已经属于未审先判,把尚未确定有罪的王成忠归为已经判决有罪的黄松有之类。我知道,群众百姓的“仇法官”心态,是司法腐败带来的后果之一。

众口纷纭、针锋相对、莫衷一是,原本也是一种舆论常态。但是,对于具有重要社会意义事件的严肃讨论,我们必须警惕种种小圈子和大圈子的“圈子意识”和“圈子利益”。

王成忠案件的审判结果,法官应当是利益攸关的敏感群体,经常与法官打交道的律师也是敏感群体,深受司法腐败之害的人也是敏感群体。任何的“小圈子”、“大圈子”,在发表公共意见时都应该摒弃“圈子”意识中的偏狭成份和自私成份,以促进法治进步、社会文明的进步作为立论发言的出发点。

撇开王成忠案件,现实社会中很多问题的莫衷一是,往往来源于自私自利“圈子意识”的干扰。“圈子”是一种客观存在,家庭血缘、朋友同学、职业官位、地域国家,都是事实上的圈子。无论在行动上还是在意识上,我们常常按照从小到大的圈子确定远近亲疏、给予优待或慢待。而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基础是普遍平等,恰恰与各种“圈子利益”和“圈子意识”对立冲突。形形色色的圈子意识、圈子意见、圈子行为,为通往平等社会设置了重重障碍,制造了种种对抗。

破除种种圈子意识,确立普遍平等理念,是我们进入现代文明的必经之门。否则,我们在任何重要问题上都将陷入无法摆脱的冲突和混乱。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经许可后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联系电话:18917230952;微信号:city08728;个人网站:www.guo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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