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决上诉。11月8日上午,辽源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但法官犯罪也要被审判。当此时候,国徽下的审判者就变成了法庭上的受审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10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报告,仅仅是2017年以来不到两年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就对191名法官立案侦查,因为他们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涉嫌犯罪。国家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追究不可谓不严厉。
审判法官枉法裁判知法犯法受到审判,原本不应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可是王成忠二审案件,瞬间成了一个法律圈的热点话题。
成为关注热点的原因,还是因为刑事审判程序这个老大难问题。
据网上流传的二审开庭视频(https://v.qq.com/x/page/l0787ikhx00.html),王成忠当庭称,其至今并未被正式免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辩护律师徐昕当庭指出,辽源中院刑二庭庭长审判民三庭庭长,显然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无法做出公正裁判,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就管辖和回避问题纠缠40多分钟后,二审开庭被迫匆匆休庭。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管辖和回避之类的程序事项,即使存在瑕疵,一般不会成为问题。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存在特殊关系,也因此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在一些特别的案件中,基于某种显明的或者是隐蔽的特殊关系,回避和管辖的程序问题就可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王成忠案而言,由其工作单位的同事对其进行审判,(且不去探究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复杂牵涉,)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可笑的。也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提出整个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这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严格地说,辽源中院管辖范围内的西安区法院,在王成忠刑事案件一审时也应集体回避。进一步严格来说,根据公开的王成忠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审案件材料,陷王成忠于泥淖的那个合同纠纷案件,作出民事裁判的一审法院东辽法院和二审法院辽源中院也应回避。为什么?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李笑岩在审理过程中先后委托金宝岩、金艳苹、谢利明、金宝华、吴洪君帮忙,找东辽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大庆、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秉旭、还有一个姓吴的副院长以及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王成忠提供过帮助。李笑岩为何能够如此上下其手?因为“金宝华是我妻子,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金宝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他是我妻子的三哥;金艳苹是金宝华的姐;谢利明是龙山区法院执行局的局长,他是金艳苹的丈夫;吴洪君是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主审法官张大庆的同学。”这种七大姨八大姑的地方性盘根错节的关系,显然会从根本上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有中国特色的人情社会中,司法制度不能盲目地相信司法人员会主动地从社会、亲戚、同学关系的网络羁绊中脱身而出、洁身自好,而必须充分考虑和规制各种人情关系可能对司法公正带来的干扰。因此,哪怕当事人的远房亲戚、同学、好友在审理法院甚至是上级法院任职,都应考虑立法作为申请回避的正当理由。仅仅由法律规定关于回避和管辖的基本情形,却不考虑现实社会中可能的复杂情形,没有详细的、不断完备的实施细则,根本不能适应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回避和管辖等程序问题受到忽视,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偏见和轻视。在社会公众甚至是一些司法者的观念里,似乎“程序正义”与“实际正义”是冲突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际正义”的绊脚石,倾向于一脚踢开绊脚石而直奔“实际正义”的目的地。可是经验和智慧反复提醒法律人:撇开“程序正义”更多时候得到的是“实际不正义”,即便“程序正义”偶尔个案地阻碍了“实际正义”的实现,却会稳定而普遍地促进“实际正义”的实现。这样的经验和智慧并没有被大多数社会公众普遍理解和接受。所有的法律人都需要以实际行动向社会公众传播这一知识,而不是相反。
王成忠本人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对于社会公众没有多少意义。王成忠是否能够获得公正程序的审理,才是法律人应该关注的问题,这对每一个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具体体现了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程度,也是法治进步的具体保障。
好啦,关于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一案,“理性是文明的根郭律师”就先说这些。当然,王成忠一案在法律圈中引起了不同观点之间的热议,关于“法律圈”的观点内幕,且听“理性是文明的根郭律师”下回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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