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2955 6666
优势业务

郭军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领域具有业务优势:

一、刑事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一审和二审、刑事申诉和再审;刑事自诉代理。

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诉……


郭军律师的收费

郭军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按工作时间计费。

(二)经济案件

经济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基础收费为5万元/件,同时根据诉争标的额参考政府指导价确定律师费。

联系律师

郭军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817378002

座机:021-36697847

传真:021-36697889

邮箱:guojcity@foxmail.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1: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2-02-28
来源: 原创
分享到:

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有限公司股权、企业出资等情况比较常见,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持有的股票、股权、出资等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地方司法文件

部分地方司法文件大多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有些规定,可以作为诉讼主张的参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

  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股权价值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

  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二十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公司法》条文冲突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内容。 注:此一意见与《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二十六、【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二、离婚股权分割中的其他问题

1一人企业的离婚分割

现实中,一人企业的法定形式有多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

《公司法》(2018年)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一人企业的,也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参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处理。一人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虽不涉及案外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问题,但仍要审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2018年)第7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拟离婚的夫妻一方所在公司的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应当遵守该章程的规定。在一方持有一人公司股权时,除非双方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或者就公司章程修改达成一致),否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及《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对股权分割具有约束力。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参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情形处理。

对于个体工商户,如果实际上由夫妻一方经营,且与夫妻共同财产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混同,其分割方式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从其性质上来说,个体工商户更接近于个人独资企业,可考虑参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75条。

另外,涉及企业权益的离婚财产分割,还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已失效)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第十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也应考虑到平均分配可能带来的公司僵局问题,避免简单均等分割股权妨碍公司日后可持续经营。

2、司法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常用方法

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股权价值

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股权价值法,是以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为基础,来确定相应份额的股权价值。该方法简单易行,但最大的弊端是其静态性,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

  (2)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剩余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依赖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依赖于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

3)以审计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

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一定的审计和调整,准确体现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从而确定公司所有者权益,并据此确定股权价值。但审计方法的不同也会导致审计结果的差异。

上述几种方法各有不足,实践中可考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从而更加合理确定股权价值。

另外,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股权的,为确保股权价值变动风险造成的不公平,防止控股方利用自身便利损害另一方利益,应以起诉分割财产之日作为股权价值评估的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之后判决生效之前的新增利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资本公积转赠股权的处理案例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主动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即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主动增值即该财产增值发生的原因系基于夫妻一方对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行为。

本案中,董某于婚前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辩称上述股份的增加属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故为其婚前持有股份的自然增值。法院认为,自然增值是指该财产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而本案中,董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行为与董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股权应属于董某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故法院对董某之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关于分割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庭审中,关于上述股份之分割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根据相应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1038276股过户至彭某名下。

【法官后语】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关系,夫妻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离婚中的股权分割既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又要兼顾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则和要求,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通过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实现两者协调和平衡。在对股权进行分割后,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有关记载、变更工商登记。

相关术语

(1)孳息。孳息的产生依附于原物,原物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亦应当归个人所有。孳息一般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其中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法定孳息。

(2)自然增值。增值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其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否投入物资、劳动以及管理行为并无关联。主动增值则是指因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投资、劳动、努力以及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增值

上述分析,包括了离婚时有关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股权分割实务处理中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具体问题,对于公司股票、股权、出资等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基本上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回答。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联系电话:18917230952;微信号:city08728;个人网站:www.guo64.com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上海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股东纠纷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8-2028上海律师郭军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