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分割房产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有关房产在购买时父母曾经支付了购房款,或者有关房产是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确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继承的房产进行离婚分割相对简单。只要是在婚前继承的,即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只要是婚后继承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相关遗嘱中明确只由夫妻一方继承。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在现实中包括了很多种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而且,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失效,《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后的法律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还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段,来确定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而确定所购置房产的归属及如何分割。
一、婚前买房,父母出资的
1、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房出资行为,其房产归属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日期】2004.04.01;2017年仅针对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有修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购房出资行为,其房产归属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民法典实施后相关规定没有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总而言之,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民法典之前及民法典之后的原则是相同的,即:法律均默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确有另外的赠与表示。
二、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
1、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房出资行为,其房产归属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日期】2004.04.01;2017年仅针对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有修正。)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 2011.08.13)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购房出资行为,其房产归属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情形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里的“遗嘱”,是对应继承的房产。
总而言之,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基本原则是与民法典之前的原则也是相同的,即:法律均默认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除非明确有另外的赠与表示。
但在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民法典发生了一个细微的变化:民法典之前,登记在谁的名下被法律默认为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即:单方出资时隐含只给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双方出资时隐含各自给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而民法典之后,不承认这种隐含的意思表示,只有明确指定个人的赠与才不属于共同财产。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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