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养老金、公积金?本文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作一简要介绍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之前就有相关规定,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非常突出。有的法官表示,本地从来没有判过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案件,也没法执行,所以不支持养老保险分割。因此,有人建议在离婚时对养老保险的分割采取慎重的态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而易见,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继续得到确认,并且进一步明确为“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在夫妻双方都有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差别不大,双方都需要把自己的养老金拿出来分割,没有多大意义;如果差别较大,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现实意义。当然,需要关注的是,一些特殊的单位,给予职工特殊的养老保障,一般来说,这些保障需要到退休时候或者特定时候才能兑现。对于这些实际利益,如何认识其性质,如何进行合理处理,实际上很值得研究,在现实中也会有实际价值。
上述简要介绍了离婚时分割养老金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法到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并作了简要分析。对于“离婚时如何分割养老金”这个问题基本上作出了清晰的分析。同样,也可以参照这个思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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