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加名后的房产并非夫妻平分。
乔女士、王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双方因感情不和,乔女士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自己应依法多分,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三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等事实情况,比较原、被告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并考虑《婚姻法》“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判决对房产作如下分割: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全额出资,婚后加名并作了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三套房产在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各有一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共同共有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问题是房产证加名时未注明为按份共有。如果注明按份共有且各占二分之一,则相关房产应对半分割。房产加名如果标注为共同共有,则在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时,就需要考虑共有财产的来源、贡献等因素,而不是一律对半分割。
(说明:本文参考了浙江天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众号案例。)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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