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结束之后,判决还未生效,被告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二审结束之后,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一审之后提出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审之后提出申诉,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此《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2012年版本规定在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申诉引起人民法院再审,“一般不得加重”。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一般”?万一被当作“不一般”的情况处理而加重处罚怎么办?这是二审之后继续申诉所需要考虑的风险。
那么这个风险大不大呢?经过分析,我认为这个风险是比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齐素在2018年第19期《法律适用》发表的文章《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中认为:“能够确认且没有争议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由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二是从保障原审被告人权利的原则出发,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引发启动的再审案件,不能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被告人申诉导致的再审,不能加重处罚,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我认为申诉导致加重处罚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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