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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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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编制及著作权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四——一般发票



 

罪名及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量刑规定

1996解释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第1款: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05条之一第2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11《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条规定了“虚开发票罪”。《1996解释》并未涉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第1款: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0条之一第2款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两种涉税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3]1449号 2003年12月5日)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广公(经)字[2003]1188号《关于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和广公(经)字[2003]1191号《关于使用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现批复如下:

  1.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仅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

  2.行为人使用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主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该发票,也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使用,且偷逃税款达到了法定数额、比例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

《刑法》第210条第1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96解释》第7条:

盗窃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1995《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19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即:

对1979《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其处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刑法》第210条第2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96解释》第7条: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1995《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依据:

1、《刑法》,除特别注明,指2017年修正版的刑法。

2、《1996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3、《立案追诉标准(二)》,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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