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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三——专用发票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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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三——专用发票

(编制及著作权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三——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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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三——专用发票

(编制及著作权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罪名及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量刑规定

1996解释

2018通知

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

2002偷税抗税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刑法》第205条第3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②1996解释第5条第2款: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③2005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购买并虚开”的牵连犯以“虚开”处罚

《刑法》第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缴税款优先于财产刑执行:

《刑法》第212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1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205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明: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税款者均应当对虚开税款数额和骗取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1995《决定》第一条(即“虚开”)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1996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右侧所列数量标准,为本通知所表述的文字,对《2002出口退税解释》文字稍加变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刑法》第205条第3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②1996解释第5条第2款: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③2005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购买并虚开”的牵连犯以“虚开”处罚

《刑法》第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缴税款优先于财产刑执行:

《刑法》第212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刑法》第205条第1款: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刑法》第205条第1款: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199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有前款行为(指虚开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说明:《决定》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刑法,自19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1997刑法规定。)

(此条文系针对已经失效的《决定》条款的解释,已无刑法依据。)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对单位相关人员处罚与自然人犯罪有区别。

《刑法》第205条第2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对单位相关人员处罚与自然人犯罪有区别。

《刑法》第205条第2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第1款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牵连犯本罪处罚:

《刑法》第208条第2款: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2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明: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第1款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牵连犯本罪处罚:

《刑法》第208条第2款: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99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2款: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说明:《决定》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刑法,自19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1997刑法规定。)

(此条文系针对已经失效的《决定》条款的解释,已无刑法依据。)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对单位相关人员处罚与自然人犯罪有区别。

《刑法》第206条第2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对单位相关人员处罚与自然人犯罪有区别。

《刑法》第206条第2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牵连犯本罪处罚:

《刑法》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3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即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牵连犯本罪处罚:

《刑法》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牵连犯另罪处罚:

《刑法》第208条第2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第1款)、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第1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4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牵连犯另罪处罚:

《刑法》第208条第2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第1款)、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第1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②1996解释第5条第2款: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③2005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5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②1996解释第5条第2款: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③2005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②1996解释第5条第2款: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③2005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7条: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①《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②1996解释第5条第2款: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③2005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

《刑法》第210条第1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96解释》第7条:

盗窃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1995《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罪】

《刑法》第210条第1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96解释》第7条:

盗窃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1995《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1979《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19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即:

对1979《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其处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1条第4款: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刑法》第210条第2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96解释》第7条: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1995《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诈骗罪】

《刑法》第210条第2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996解释》第7条: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1995《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1979《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依据:

1、《刑法》,除特别注明,指2017年修正版的刑法。

2、《1996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3、《2018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4、《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5、《2002偷税抗税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6、《立案追诉标准(二)》,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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