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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1-04-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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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编制及著作权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罪名及行为

《刑法》量刑规定

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刑法》第204条第2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第1条: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第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第6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第9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缴税款优先于财产刑执行:

《刑法》第212条:

犯……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本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刑法》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税收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之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依据:

1、《刑法》,除特别注明,指2017年修正版的刑法。

2、《2002骗取出口退税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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