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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法治的生命在细节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律师郭军
日期: 2020-06-03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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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生命在细节

——呼吁制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法》

去年的这个时候,受托为一个诈骗大案的当事人之一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我依法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竟然遇到了麻烦。

抓人的派出所警员说:案件由区公安分局统一办理,去分局找办案人。去了分局,打了一通电话,来了一个四五十岁的便装中年男人接待。告诉我:我们从来不接受律师的辩护手续。我说:作为辩护人,如果需要跟办案人员沟通,总要知道办案人员是谁吧。中年男人说:律师跟公安,有什么需要沟通的。我说:不会吧,看您年纪,也不像刚刚干公安的,不会不知道这个基本程序吧。中年男人说:你要这么说,我更不接受了。好说歹说,不肯接收我的辩护手续。三言两语后,中年男人就要走人。我问:请问您贵姓。他答:不告诉你。扬长而去了。

这是在上海,在上海中心城区。不是在三线城市,也不是偏远农村。

后来我把这个过程放录音给爱人听,爱人有点吃惊:“你们律师还要忍受这个啊?”

要投诉他吗?我连他是谁都不知道。就算知道其姓甚名谁,投诉的结果又能如何?更何况我当事人在人家手里呢,辩护工作才刚刚开始,小不忍则乱大谋。所幸的是,经过东奔西突、多级沟通,我的辩护对象最终免受无辜牵连。

不久前,苏州一位检察官在“法海行舟”公众号上发出一文,《检察官应该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善哉斯文。此种司法境界值得大加褒扬。但在司法实践中,期遇这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些奢侈,而求司法人员基本的尊重、守法,却也常有不可得。律师跟司法人员打交道,遇到各种“非礼”和不讲道理并不鲜见。近日,我正在对一位办案检察官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而申诉控告呢。不大不小的违法、违背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的违法、以“无礼”和“瑕疵”为表象的违法,正是这些貌似小节的“非礼”行为,构筑起司法神秘主义的藩篱和高墙,在很大程度上侵蚀和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

细节决定成败。法治实施的细节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败。

就规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而言,没有罚则就没有规则。

权力活动本质上是人的活动,所有国家权力的活动最终归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没有制约司法人员行为的罚则,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定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不能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公之以众,刑事诉讼法,乃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义,必然成为摇摇欲坠的空中楼阁。

上至公检法联席会、一二审法院请示报告,下至不接收辩护手续、不允许依法会见,诸如此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的“瑕疵”、“变相违法”,明显属于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而依照刑事立案标准,显然又算不上渎职罪或滥用职权罪。那么,对于这些司空见惯的“不规范式”违法,纠正违法行为就万事大吉了吗?有明确的处罚规范或者处罚标准吗?依我一个律师“上天捞月下海捉鳖”的检索能力,还没有发现这样的处罚规范或标准。

执法犯法,后果尤其恶劣。这样一个结论,不是从道德上得出,而是从社会危害性上得出。一个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当然应当处罚;一个警察把并未违反交规的人拉到一边,强行处罚,其后果又是什么?这听起来有些荒唐,然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轻微违法、变相违法行为,实际的危害后果比这要严重得多,它直接危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直接危害国家的法治秩序,乃至间接影响社会经济。

司法人员违法违规的后果,是全体国民来买单。根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而据有关统计进行初步估计,刑事案件中通过市场委托辩护律师的比例不超过30%。好多人请不起律师。原因是什么?律师贵啊,聘请专业水平高的律师更贵啊。律师贵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律服务本身具有知识密集的特点之外,就是律师工作中要面临司法人员的种种“无礼”、阻碍。不要说复杂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问题,律师连见个警官、检察官都要费尽心思,律师费能不贵吗?而后果远远不止于此。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司法行为的不规范,将间接影响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种种成本,从而抬升整体社会成本,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率。司法违法,其恶劣后果不可小视。

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规、“瑕疵”、“无礼”制定罚则,应当由谁主持?让公检法机关自己制定处罚自己的标准吗?所谓的“公仆”,只是一种文学表达;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用纳税人的钱雇佣的工作人员,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雇员不能自己制定对自己的违规处罚规则。

此时,在本文,我正式呼吁(有人听没人听,有人看没人看,皆非由我):全国人大应当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法》纳入立法规划,尽快立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夯实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现在的立法机关不采纳,将来的立法机关也应采纳;外国没有这样的立法,中国也需要有这样的立法。

我曾经在《法治并非是理想》一文中写到:“法治,究竟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还是必须今天兑现的承诺?无论是个体还是机关,如果张口闭口都是法治理想,却拒绝把法治当作必须兑现的承诺时时践行,事实上就是在,亲手出卖和玷污法治,亲自给理想挖掘坟墓。”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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