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可能给犯罪人带来利益,也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那么,对犯罪行为的获利如何处置?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弥补?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是由司法机关追回依法处置,责令退赔,是由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向被害人退回或赔偿。追缴的财产中,也可能包括被害人损失的合法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司法机关应及时返还被害人。因此,追缴和退赔存在一定范围的交叉,即追缴的财产中属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部分,由司法机关退回,而不是由犯罪人退回。
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哪些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哪些财产属于“其他涉案财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刑事案件中哪些财产属于涉案财物?哪些属于应当追缴的范围?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据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3.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4.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据2015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2.供犯罪所用的财物,3.非法持有的违禁品,4.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显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与案件有关”、且办案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实施控制或接收的财物,界定为涉案财物。但是,“案件”的概念所指较为宽泛、模糊。如果指涉案主体,那么涉案财物将变成与涉案主体相关的财物;如果是指涉案行为,则是指与涉案行为相关的财物;如果既包括涉案主体,又包括涉案行为,那么涉及的财物范围可能更加广泛。因此,关于“涉案财物”的概念,相关规定仍然失之模糊与笼统,这种立法现状难免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并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二、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范围
简要而言,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包括犯罪工具)、违禁品(如淫秽物品、毒品、枪支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中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又称赃款赃物。
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通过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也作了与此基本一致的规定。
另外,人民法院为了顺利执行责令退赔以及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等生效裁判,可以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提前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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