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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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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

一、定罪量刑依据

1、《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定罪量刑标准:

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情形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情形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   

1、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数额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有吸收数额、造成损失数额、吸收对象人数三种。实践中,吸收数额更容易被查明,证据收集也比较简单,法院多以吸收的数额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被告大多选择认罪从轻

由于此类案件的证据通常比较充分,被告人辩解的空间不大,一般都选择认罪以求得到从轻处罚,因此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较多。

3、主从犯的认定较为严格

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居多,其中共同犯罪包括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形,纯单位犯罪的也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非一定要区分主从犯,由于存在多人均处于领导地位或者都积极参与的情形,法院在认定主从犯时候一般都较严格,对于并非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一般不予认定为从犯。

4、量刑较谨慎,适用缓刑较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金融创新、融资渠道创新有密切关系,尤其是P2P融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刑罚处罚较为谨慎。此类案件量刑时基本都紧贴基准刑,对于从轻、减轻条件也会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审判中适用缓刑并不少见,仅仅因为是从犯,就可能适用缓刑。

三、此类案件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辩护

P2P网络融资一般不存在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公众的辩护空间,但存在是否用于实体经营的辩护空间。如果平台主要把借款借贷给用于生产经营的人,实际上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这一点虽然可以辩护,但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2、不起诉或免于处罚的辩护

如果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虽然有总监名份但并未发挥大的作用,并且直接涉案金额不大,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提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律师意见。当然,目前在上海地区此类犯罪不起诉较小,但免于处罚的情况并不少见。

有关规定明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罪轻辩护

①严格确定涉案金额

由于此类犯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犯罪的数额,且通常涉及共同犯罪,因此要避免涉案金额的重复计算。某些处于领导地位的被告人,或者某些具有一定“名份”的被告人,其应对哪些涉案金额承担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预付利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有的案件存在预先扣付利息的情形,即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应计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②单位犯罪中仅直接负责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犯罪处罚的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以及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案件构成单位犯罪,以上人员可请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③共同犯罪中从犯刑事责任轻

虽然本罪对区分主从犯比较严格,但若被告人仅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或者行动并不积极,仅是受上层领导的指派,也未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均可以主张认定为从犯,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④积极赔偿或者退出违法所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中,积极赔偿或者退出违法所得,作为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均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编辑者: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地产法律领域。郭军律师个人网站:www.guo64.com;联系电话1381737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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