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2955 6666
优势业务

郭军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领域具有业务优势:

一、刑事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一审和二审、刑事申诉和再审;刑事自诉代理。

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诉……


郭军律师的收费

郭军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按工作时间计费。

(二)经济案件

经济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基础收费为5万元/件,同时根据诉争标的额参考政府指导价确定律师费。

联系律师

郭军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817378002

座机:021-36697847

传真:021-36697889

邮箱:guojcity@foxmail.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1: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信息动态

刑事律师漫谈刑事自诉之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01-22
来源: 原创
分享到:

刑事律师漫谈刑事自诉之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重婚案是纯粹的自诉案件吗?刑讯逼供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在日常印象中,人们对于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诉认识并不清晰,只是感觉只有很少几类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细研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将会发现,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有数十个之多。比如,像重婚罪、刑讯逼供罪这样的犯罪,属于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的案件,在国家机关没有起诉之前,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自诉案件,如果符合法定的严重程度,就成为公诉案件;一些公诉案件,如果国家机关怠于追究,被害人就获得了自诉权。在法定情形下所有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自诉。

人们之所以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存在很多模糊认识,原因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比较复杂,并不清晰。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并明确了刑诉法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起诉权优先顺序。下面一一介绍。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即刑法意义上的亲告罪,具体包括5种犯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罪。

可见所谓的“告诉才处理”并非绝对自诉案件。上述5种犯罪,有4种犯罪如果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或者具备法定条件,都将成为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起诉,国家司法机关也应立案追究。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有4种犯罪严格来说属于附条件的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只有侵占罪属于最纯粹的自诉案件。如果侵占数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刑法也没有规定可以由国家机关行使公诉权力。

 

(二)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即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案件。司法解释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确立了一个优先顺序:如果检察院提起了公诉,被害人就不可提起自诉;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就可以提起自诉。被害人既可以督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督促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实际操作中,最好不要急于自诉,毕竟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优势,优先争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一般情况下是最有利的选择。

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案件包括8个方面:

①故意伤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其中第⑥⑦⑧三个方面的案件,包含了数十项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识产权案。

这两类犯罪均属于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如果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就属于公诉案件。在刑法体系中,这两类犯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案,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其中包括了五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故意毁坏尸体罪(违背意愿摘取尸体器官),过失致人重伤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阻碍国家机关解救妇女儿童),非法搜查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刑讯逼供罪(未致伤残、死亡),暴力取证罪(未致伤残、死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由于这些案件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均不超过三年,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其中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2种案件,此时已经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第二种情况: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

之所以将这5类案件单独列出,是因为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单独列示并明确规定,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时,属于可以自诉的案件,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即使故意伤害罪、遗弃罪在严重的情形下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仍然属于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第三种情况: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时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死亡),虐待罪(致重伤、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规定这些案件的法定量刑幅度,跨越三年有期徒刑。当这些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时,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时,属于公诉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死亡),虐待罪(致重伤、死亡)这2种案件,此时已经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的案件,甚至在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时,属于公诉案件。

第四种情况:自诉案件。

侮辱罪(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诽谤罪(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未致死亡),虐待罪(未致重伤、死亡)。

上述4个罪名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列为第一类的自诉案件,只有自诉权没有公诉权,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起诉,受害人只有到法院直接起诉,其法定刑期都在三年以下。

第五种情况:公诉案件。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因为其最低法定刑期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属于公诉案件。

3)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财产罪。

其中包括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时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规定这些案件的法定量刑幅度,跨越三年有期徒刑。当这些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时,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时,属于公诉案件。

第二种情况:纯粹的自诉案件。

侵占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列为第一类的自诉案件,也是最纯粹的自诉案件,只有自诉权没有公诉权,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起诉,受害人只有到法院直接起诉。而且侵占罪与另外4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同,并没有规定严重情形下可以产生公诉权。虽然罪行严重的侵占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仍旧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第三种情况:公诉案件。

抢劫罪。

抢劫罪因为其法定最低刑期在三年以上,只有公诉权没有自诉权。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一类自诉案件,属于公诉转自诉。即本来为公诉案件,受害人没有自诉权,但因为国家机关不履行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侦查、公诉职责,被害人在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无果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此制约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放纵犯罪。

实际上,只要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侦查、检察机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即有证据证明公权力机关对公诉案件明确表示不追究时,被害人对该案件就获得了自诉权。这其中包括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情况(刑诉法176条)。

纵观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有的自诉案件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它都存在具体的被害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就没有自诉权。刑诉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17/6/7修改定稿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经许可后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地产法律领域。理性是文明的根/郭军律师个人网站:www.guo64.com;联系电话13817378002。)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上海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股东纠纷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8-2028上海律师郭军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