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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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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关于释放XXXX的律师意见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21-03-04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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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因为担任辩护人角色就一定要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而是依据辩护人了解到的信息,认为当事人XXX的相关情况确有特殊性,理应向办案机关反映。辩护人期望藉此机会能够协助公安机关,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守法公民。辩护人深知司法机关公务繁忙,但鉴于实际情况,恳请办案同志拨冗体察。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系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XXXXWWW有限公司员工)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第55条的规定,特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律师意见,请求释放XXXX。理由如下。

一、种种线索显示,XXXX极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了解的信息极为有限,但从已经了解到的信息来看,几个方面的线索都强烈提示,XXXX极有可能不构成诈骗或者是合同诈骗罪。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恳请公安机关予以关注:

(1)XXXX极有可能没有实施诈骗或协助诈骗的行为或者事实。

如无相应证据,建议审慎推定存在XXXX实施或协助实施诈骗的行为或事实。

XXXX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是技术部程序员。其每天的工作内容是开发网站及手机APP的模板程序。WW公司商务部负责营销客户,运营部负责客户网站建设与维护,XXXX的工作内容与客户营销及网站维护根本不沾边,其没有机会也没有可能参与对客户的诈骗。如果WW公司涉嫌实施影响较大的诈骗,要推定在该公司从事后台技术开发的普通员工参与或协助诈骗,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应审慎推定。

(2)XXXX不知道公司其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说法具有极大的可信性。

如无相应证据,建议审慎推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他的工作内容既不包括登陆客户网站后台并进行维护,也不包括接收客户的意见与反馈,在工作中他与客户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而且他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只有5个月。因此,XXXX辩称其不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具有很高的可信性。

其次,XXXX的性格是每天只管做自己的事,对其他的人和事都没有兴趣了解。在辩护人会见他时,他表示,“除了上厕所和倒水喝,我一般不离开自己的办公室,没有去和其他部门的人搭话的习惯”,他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也“没有比较熟悉或者交流稍微多一点的人。”XXXX的父母对于其性格特点也有与此相符的评价。从这一点来看,其对于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不知情的说法可信性进一步增强。

而且,XXXX也缺乏进行诈骗的动机和目的。XXXX刚满27岁,尚未结婚,与父母共同生活。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家庭成员之间交流通畅、互相关爱,其本人具备良好的教育学习经历,好读书,做事认真踏实。既不属于家庭条件困难,也不具有好逸恶劳的倾向,而且其家庭文化属于特别强调遵纪守法的类型,其很难产生诈骗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作为一个软件开发程序员,XXXXWWW公司月工资是固定的每月14000元。即使根据《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具体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XXXX的情形也与这些情形毫不相干。

如无证据能够证明XXXX对WWW公司涉嫌诈骗是知情的,则更加谈不上其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在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共同诈骗或者协助诈骗从而构成诈骗罪的。

二、前期公安机关已经对XXXX“是否知情”的主观情况进行过讯问核实

6月4日,辩护人前往XXXX派出所,向办案同志递交了《家人期待尽早释放当事人》的律师意见。其中提到了XXXX的工作内容和性格特点,以及XXXX提供的证据线索:工作部门的“钉钉工作群”能够反映其日常工作内容。其钉钉账户名是其手机号137XXX,密码为短信验证码;其部门同事YYZZ也应该可以证明其平时只关心自己工作的处事风格。

令人敬佩的是,办案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及时作出处理,于6月6日到看守所就XXXX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的交往情况、对公司诈骗行为是否知情、工资收入等有关问题讯问了XXXX

经过办案同志的进一步讯问核实,相信办案机关应该对于XXXX是否参与实施或者协助诈骗、对公司涉嫌的诈骗行为是否知情等情况已经有了进一步掌握。辩护人考虑到近期案件刚刚集中到区公安局审理队处理,或许尚未来得及盘点每个嫌疑人的详情。故请求办案同志能在百忙之中予以详察。

三、XXXX具有良好的学习教育及工作成长经历,处于一个遵纪守法的家庭环境中

如无相应证据,建议审慎对待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年及一个遵纪守法的家庭。

辩护人确实无法忽略不提XXXX的家庭情况。在64日提交给办案机关的意见中,对此已有汇报,此处还是简单再予报告。

XXXX的家庭是千千万万上海家庭中的一个普通家庭,同时又是一个十分重视家教和教养的家庭。其父DDD,为SS行业的高工,其母HHH,也是现已退休的SS行业高工。根据XXXX父亲的介绍,其家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举例来说,平时哪怕是过马路,也是坚持不管有没有警察、不管是开车还是步行、不管其他人闯不闯红灯,自己家里人坚决不闯红灯。

XXXX本人具有良好的学习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小学CCC,初中CCC,高中CCC,大学就读于上海CCC学院。大学毕业以后,由于对软件开发有兴趣,参加了相关的培训班,进入了软件开发的行业。其先后工作的几个单位大多因效益不佳而无法持续,其父虽为教授级高工,也坚持让XXXX靠自己的努力求职、发展。

平时,父母和XXXX共同居住生活,父母与其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常常了解其工作单位的情况,以及他在工作中的苦恼、进步。正是基于这种良好的沟通和对于儿子各方面情况的充分了解,其父母无论如何也不相信XXXX会有意参与或默认协助诈骗行为。

如果一个好逸恶劳、惹事生非的年轻人被关进看守所,或许其家人会庆幸“终于有警察来管教管教了”;可是一个一直以来诚信守法、踏实本分的青年人因工作单位涉嫌违法犯罪而长期身系囚所,其向来以遵纪守法为自豪的家庭又何以安心。其父母由于预先特定事项的安排,近期离家在外,特意安排XXXX的舅父每周去二趟看守所为其送书阅读。611日辩护人会见XXXX时了解到,他的家人先后已经给其送去8本书,让其阅读学习。这是一个何等令人愉悦、何等值得善良的人们给予呵护和祝福的家庭啊。

XXXX的家人对孩子的状况十分关切,对司法机关秉公执法抱持坚定的信心和很大的期盼,相信司法人员在严格谨慎办案的同时,能够尽早核实XXXX的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早一天让XXXX回家。

四、及早释放XXXX合乎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根据辩护人所了解到的情况,WWW公司所涉嫌实施的诈骗活动,XXXX极有可能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恐怕也很难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诈骗或协助诈骗的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恳请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慎核实事实、核实证据。如XXXX无参与犯罪的事实,或确无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XXXX参与犯罪,请求对XXXX不予提请批捕,且对XXXX终止侦查,予以释放。

 

尊敬的公安机关办案同志,WWW公司涉嫌诈骗一案,据了解百人左右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辩护人深知审理侦查工作之繁难。律师辩护仅仅着力于一个犯罪嫌疑人,了解更多情况的可能性增加了,辩护人希望这种了解是有助于公安机关的工作的,而不是立足于偏袒辩护对象,恳请明察。

辩护人于6月14日了解到XXXX有可能被提请逮捕之后,经过慎重分析思考,提出请求释放XXXX、不予提请逮捕的意见,确属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审慎作出的选择。辩护人深知,面临批量上报的逮捕审批对象,检察机关恐怕难以深入了解每一个嫌疑人的情况,一旦意外批捕,对于一个踏实本分、遵纪守法的青年,对于一个和谐互爱、遵纪守法的家庭,其意外风险又增一度。岂不危乎!

辩护人理解公安机关为侦查和惩罚犯罪所必须采取的谨慎态度。如果公安机关目前有一定证据证明XXXX参与诈骗或者明知公司诈骗而协助诈骗,无法完全确认XXXX是清白的,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如其在公司的工作岗位、其家庭情况等,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致有社会危险性,也可不予提请逮捕,而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予XXXX一定程度的自由。

此致

敬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

 

 

2019年616

此书面意见请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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