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特殊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最高法院核准判处深圳“鹦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
新华社深圳4月28日电(记者周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披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该院对“鹦鹉案”被告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该判决28日送达后正式生效。
【律师解读】
减轻处罚为何要经最高法院核准?
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定的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无需经过最高法院核准;但是在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也可以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此种情况下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就“减轻处罚”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情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网
2016年5月,被告人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
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南方日报
被告人刑期5年变2年
2018-03-31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熊海)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
2017年4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鹏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王鹏上诉认罪,承认其出售2只小太阳鹦鹉给同案被告人谢田福,但对一审认定其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是待售提出异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国家法律禁止买卖的保护动物,但仍收购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综合考虑到在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综上,对王鹏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到庭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