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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谈正义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9-10-08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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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人们对于“正义”没有多少了解,一般也缺乏兴趣来稍稍探讨一下“正义”的话题。对国人而言,“正义”基本上属于抽象无用的、书生气的东西。

我的法学学士论文的题目,是《中西政治法律思想史起源阶段主要命题的对比考察》,写作这篇论文的过程,使我清晰地看到,在欧洲社会早期文明阶段,“正义”就是一个核心价值。从公元前56世纪开始,很多古希腊罗马的重要思想家都对“正义”作过论述阐析。

公元前8世纪之后的希腊城邦时期,反思性的思考和辩论成为有教养之士的习惯。对于一些人来说,这种思考和辩论是训练,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它是其职业。希腊人的认识扩展到了人类自身、人在事物秩序中的位置、人类社会的特质以及规制人类社会的方法途径。正是从这里开始,对于人类与法律、法律与正义之关系的探讨,成为绵延不绝的欧洲思想传统的一部分。

当时很多“智者”认为,现实的法律并不代表公正;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认为,凭借武力而不依赖说服的规定,仅仅是暴力而不是法律;哲学家柏拉图指出,城邦存在成为可能,是因为人类共享并尊重宙斯神所赐予的正义观念;柏拉图又指出,当法律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时候,这些法律所标榜的“正义”,不过是徒具虚名;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好有坏,区别好坏的标准,就是是否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还论述了政体的正义性:政体为谁服务决定了政体的正义与非正义;伊壁鸠鲁学派认为,世间没有绝对的正义,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达成的约定就是公正;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正义建立在正当的理性的法的基础上,欲要判断正义为何物,我们应首先诉诸于最高的法,它的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早期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指出,“法律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而这句名言被引用在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法学汇编》的开篇;生活在公元2-3世纪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说: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法律上应得部分的坚定而恒久的意愿”;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体面生活,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程序正义”的价值,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就已经得到了关注。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指出,未经审判或有罪判决而进行惩罚是一种暴行;在罗马的一些非法律著作里,对不经审判的处罚所进行的抨击不胜枚举;罗马帝国时期的塞内加曾陈述了如下原则:无论是谁做出的判决,如果他没有让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哪怕判决事实上是正义的,他的行为也并非正当。

我知道我错了。

我不该过多地罗列这么多枯燥乏味的外国古董来消磨人们的精神。但是我必须要指出的是,在大约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后5世纪,在古代的希腊罗马,众多的思想家围绕人的理性、围绕自然法和现实法律,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了公正、正义及其实现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在西方中世纪时代被基督教思想融合,并蕴含在应得、良心、互爱、忏悔等宗教理念之中,自启蒙时代至今,公正正义一直是西方主流思想的基本核心理念,并得到持续深化和发展。

考察中国古代思想史,与“正义”概念较为相近的,就是“义”。孔子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其中之“义”,体现了中国传统思想“义”的基本内涵。“义”大致包含了仁义、道德、利他、不害他人的意思,有时甚至包括了平等、忠贞、友谊、气节等价值观。总体而言,中国传统思想中没有明确的语词对应“正义”概念,没有关于公正正义的基本论述,没有将“义”与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缺乏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制度正义的基本意识。

倒是中国民间思想中朴素的“天理”意识,更接近一点“正义”的本源。《窦娥冤》中的一句“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直接将正义的来源溯根于“天地”,实际上是对现实社会“没有天理”、没有正义的控诉。有深意的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他们的“正义”起源也是非关于人而来自于神。拉丁语中“正义”一词justice得名于古罗马正义女神justitia;古希腊也有专司正义的女神狄刻,她是法律和秩序之神忒弥斯与众神之王宙斯所生的女儿。

“忠孝之国”也会有不忠不孝,“正义之国”也会有不公不义。观念、理论和文化必然不是万能的,但正义的理念和文化是正义的制度得以生存的前提。

我们不可能从正义的理论中找到所有现实事件和问题何为正义的答案,但正义的理念和意识深深扎根,正义的理论和探讨丰富而细致,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就会不由自主地蒙受正义的牵引,立法人员制定法度、国家官员运用权力、普通公民行使权利的时候,就会产生实现正义的动力、灵感和方法。对于一个没有丰富正义文化的群体,就算上天赐予他们一个正义的制度,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这个制度败坏为实现非正义的工具。正像在没有“忠孝文化”的群体运行一个忠孝等级制度,那无疑是天方夜谭。作为一个曾经就读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的文学硕士,我从来不反感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热衷;作为一个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有所涉猎的律师,我从来不认为在现有的文化背景下,我们可以享有一个正义的制度。

有一种贬论国人德性的说法:国人其实并不关心平等,只关心自己利益,只要自己得了利,他人受损在所不问。还有一位貌似有些刻薄的作家如此嘲讽国人:一群人在嗷嗷叫,一下扔去几个大白馒头,得着馒头者立马就跑,再也不发一声。听起来有点“毒”,但证诸现实,却不能说不精当。大脑和血液里没有“正义”的营养,人们难免时时行出这种事来。“只管自己瓦上霜,哪管他人门前雪”,正是这种德性的文化根源。

一位有名的企业家,面对突发的毒疫苗丑闻忍无可忍,表示要展示一下政协委员的作用,促使将有关人等绳之以法。我却不以为然。他更重要的事情之一,或许是建议国家成立一个经协,他先去竞选一个经协委员,让政协正正名。

如果“正义”理念没有普遍而深刻地融入大多数人的骨髓和灵魂,没有影响最基本的言语和行为,那么,个别的正义只是偶然,普遍的不公不义实属必然。

无论在什么国度,无论在什么时代,每个人都应该心怀公正正义之心常常自思:他人所受的不公,我是否可以闭目塞听;我的收获,是否是我公正的应得;我所行的权力,是否符合天理;这样那样的不公,应有什么样的机制来消除。自思之后,我们还需心怀忏悔之心常常自问:如有不公不义,我应当做些什么?如果我没有做些什么,我当改过吗?

我并不认为,作为一种观念,公正正义是生命的必需品。正像我们所看到的,万千种类的生命并不依赖于公正正义而欣欣向荣。但我认为,作为一种内部相互紧密联系、相互复杂作用的生命群体,公正正义是文明存续发展的必需品。对于人类而言,公正正义不是上天恩赐的一种荣耀,而是维持文明存续的一种责任。一个人的不正义,将会引发更多人的不正义;一个不正义的行为,将会引起更多个不正义的行为。20世纪研究正义问题最具影响力的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健全而持久的社会合作能够存续的条件,就是“公平的正义”。缺乏公正正义核心理念的人群,它的命运未必是灭亡,但它的生存会比死亡还要痛苦。

因为,自私和贪婪永远不会消失,所以,公正和正义也永远不可缺失。

2018/7/24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个人网站:www.guo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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