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减刑”本来就不是一个很准确的表述。本来应该说“赔偿从宽”才更恰当。可是标题党总是这样为夺取眼球乱用标题,弄得正儿八经的文章黯然失色不说,惑乱人心才是更大的祸害。还有“花钱买刑”、“花钱买命”之类的表述,更加离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前后,各种媒体充斥着“撞了白撞”、“撞死白撞”之类耸人听闻的标题,令人一头雾水。此段乃论新闻标题及公共语言的准确性、平实性问题。
言归正传。话说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西安人聂李强袭击并性侵两名未成年女性,致一死一重伤。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一审以聂李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19万余元。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李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90万元。
从年头至年尾,此事已经过去了近一年,已经算是旧闻了。旧事重提,乃因理性是文明的根郭律师今天刚好修改完毕《刑事从宽处理》一文,借着余兴,说说“赔偿从宽”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也顺便探讨一下“赔偿从宽”的正义价值。
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一字之差是罪犯的一条命。判决甫出之时,舆论鼎沸。多家媒体转载《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残被改判死缓,媒体要求法官给个说法》一文,义正辞严地向法院讨说法。更有一些网贴,以《特勤支队长猥亵杀人拿钱买命,正义为何总是缺席?》《死刑改死缓,陕西特勤支队长用90万,打了全中国人的脸》等为标题,仰天质问:“公正在哪里?正义在何方?”
实际上,“赔偿从宽”试图从另一个角度实现司法正义。
“赔偿从宽”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是司法解释所确认的一个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司法政策中的“赔偿从宽”,常常体现着“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取向;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从宽”,体现了现实状况下的一种司法伦理取向,那就是,在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办法获得国家经济救助的情况下,以从宽处罚作为代价,让施害方尽可能地多出一些经济赔偿,尽可能使经济赔偿落实到位,减轻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是以另一种方式接近司法正义。
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被害人拿了赔偿也不肯谅解的情况,甚至收钱变卦,继续要求司法机关从重判决。在某些案件中,法官不得不将赔偿金暂时保管,待判决生效被害人接受之后,才将赔偿金给付被害人。试想,如果罪犯想尽办法支付赔偿,结果司法机关不予从宽,以后还有哪个被告人肯积极努力赔偿呢?
有人可能会说,判他死刑同样可以判他多赔。抱歉,事实上很多罪犯都是穷人。能够想方设法筹钱赔偿到位,往往是其家人想以此方式换取对罪犯的从宽处罚。
正义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总是艰难的左右权衡,而不是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正义常常是复杂的现实,而不是朴素的理想;正义更多需要周全的理性,而不是一时的激情。很多的社会正义问题,都需要人们结合具体时间地点,多角度地去思考,而不可拘泥于朴素简单的理想的正义观。
罪大恶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听起来很正义,然而却未必是实现正义的最佳方式。不杀、少杀、慎杀、轻刑化,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趋势。虽然这与“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传统文化观念相左,但我们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似乎不应永远停留在过去而不加反思。
刑罚具有对罪犯实行“报复”的正义性,但犯罪成因相当复杂,“报复”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人们需要对单纯的刑罚“报复”思路进行反思。
最近在微信群里看了一部外国影片《人类》,颇有一些值得深思的细节。一个巴勒斯坦人义愤填膺地说:“如果他杀了你的父亲,杀了你的母亲,你是不是要复仇?为什么不复仇?必须复仇!”还有一个巴勒斯坦人说:“我的女儿被打死了,我也想过要复仇,但后来我想,我复仇我的女儿能够活过来吗?我为了复仇去杀人,又会造成新的伤害,我的女儿希望我以这样的方式复仇吗?”《人类》中还记录了一个青年的故事:他15岁被判处无期徒刑,他从来没有感受到什么是爱。当他杀害的被害人的家人到监狱看望他、原谅他的罪行时,“我真正知道了什么是爱。”他的脸颊流淌着泪水。
前几年一个韩国留学生在美国制造枪击案,导致多人丧生。在这个韩国留学生的坟墓前,有一些被害人家属送上的鲜花。
诸如此类的场景,总让人的心灵产生一些怦然一动。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让我们的心灵颤动?难道仅仅是抽象的“爱”和“宽容”?难道就没有人类理性的进步和升华?
一个想法表达出来或许未必准确:很多罪犯本身也是病人,真的有病啊。那个性侵杀人的西安人聂李强,因为强奸罪出狱不过只有三年。他不是真的有病吗?
思想和观念不能脱离时空。或许在中国的土地上,在现时代的文化背景下,前述的思绪有些脱离现实。但,为什么是脱离现实的呢?难道我们的土地和文化,注定是朴素的、滞缓的吗?
那就把话扯回来,再谈一点离现实近一些的思绪。
说了一通“赔偿减刑”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正义性,却不能轻易忽视问题的另一面,那就是,“赔偿减刑”随时可能成为司法不公的挡箭牌。这一点,实际上也是舆论担忧的焦点之一。夸张言之为“花钱减刑”、“花钱买刑”,实际上是想警醒人们防范司法腐败。
由于贫富差距的不同,赔偿数百万元对于一些罪犯可能是九牛一毛,而赔偿数万元对于一些罪犯可能是倾家荡产。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适用“赔偿减刑”,可能实质上变质为“花钱减刑”,将会制造事实上的司法不公。如果“花钱”与“滥用权力”相结合,同样也会产生司法不公。例如不久前还闹得沸沸扬扬的人大毕业生某洋案,花谁的钱、花多少钱、减谁的刑,很多环节避开阳光,人们就不得不怀疑: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否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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