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作为事件焦点的么宁愿意不愿意,“么宁事件”已经成为一个有研究价值的标本。
么宁在接受财新采访时说,她已经够有名了,巴不得自己隐姓埋名、销声匿迹。这样的言语,显示她自己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么宁事件”的意义。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刚刚荣膺博士学位的么宁,终将成为他人博士论文的研究课题。
原本未曾想到,重庆市检察院一个公诉处处长辞职当律师,竟然会如此四面楚歌。数天前瞥了几眼她的那篇《只需心如故》,没过两天就获悉,有律师要求律协调查她的执业合法性,陈有西、斯伟江等律师界影响力人物以批评中夹带着宽容的的语调回应她,法律界、其他界的议论蜂拥而出。更有趣的是,以前搞《实话实说》的小崔不是那么文质彬彬了,专文一篇,简洁粗犷,直露对么宁的良知和家教、对宽容么宁者“绝不宽容”的鲁迅风格。么宁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走到哪里都会被人骂。”
么宁出名,不是因为她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严谨地举证被告人嫖娼,也不是因为她指控了一个涉嫌伪证罪的律师,而是因为在特殊的历史事件中,她展露了人性中恶的一面。
法律,在一定的时候,需要的不是法律技巧,而是人性光辉。
社会生活中,法律部门既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在一定的时候,也是一个与政治杂糅混合的部门。比如,当中国社会在1982年因应新形势而修改宪法时,那虽然是一个立法事件,却包含着更深层的政治意义。又比如,不久前发生在重庆的充满争议的“唱红打黑”,虽然至今并没有政治性的结论,但那种言语行为的乖张,权势人物对于媒体批评蛮横强硬的“双起论”(对媒体和记者同时起诉),有关司法机关对于辩护律师严阵以待的作风,无不暗示着相关事件中浓烈的政治意味。无怪乎时任国家领导人在全国人大新闻记者会上声色俱厉地警示:文革的悲剧绝对不可重演。哪怕八年之后,物是人非,财新媒体采访么宁律师的自辩式问答,也不过面世一天之后就进了404房间。这些都告诉我们,特殊环境下的一些法治事件,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
法律科学更强调技术和规则,政治科学更强调良心和基本原则。法律思想史中历史悠久的“自然法”,至今也没有成为哪个国家的成文法,但却是现代法律文明的奠基石之一。如果说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我们强调严格执行法律条文,那么在特殊的法律事件中,我们更应权衡那部法律之上的法律,哪怕它并没有写在成文法律的条款中,却必须铭刻于真正的法律人心灵之上。
对于具体的时代与案件,本文无意探讨。我更愿意探讨人性与良知。历史如同河流,是弯弯曲曲的;灾难如同幽灵,是不期而至的。在交织着灾难的社会行进线索之中,在重要的历史节点,每个人能够坚持最最基本的人性与良知,而不是固守一条法规律令、一个政治人物的决策命令,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它与世俗的生存、利益的诱惑紧密相关。
为了世俗生活的“美好”,我们中国人的文化仓库中给“难得糊涂”留了一个很大的库存量。中国人装糊涂的太多,该显出人性和良知的时候却昧着良心装糊涂的人太多,手握生杀大权装糊涂装得出神入化的也太多。这“难得糊涂”四个字,不能不说是我们传统文化中必须剔除的一个糟粕。在这一事件中,天南地北的人们与么宁无怨无仇,人们不是在刻意欺负一位弱女子,不是在事后呈英雄贼走抡扁担,人们真正要表达的是:这是一件具有社会意义的事,么宁你不要装糊涂,我们也不甘心装糊涂,其他装糊涂的人也别装糊涂了。一直装糊涂是要害人害社会的。
李庄律师的案子结论并没有变化,所以有人强调要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我且不予置评。然而,维护良好人性,大是大非不装糊涂,无论对于推进法治,还是对于推动文明前进,都是必备的文化基础、人性基础。在重要的事情中坚守人所共知的人性良知、作人的基本原则、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这种人性素质,应当成为“法治文化”的基石,成为中华民族文明的必要内容。
么宁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流露出一种委屈和不满:她受到了缺席的道德审判(舆论审判),她只接受法律的审判,不接受这种道德审判(舆论审判)。
世间并不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审判。道德审判没有规范的规则,缺乏统一的标准,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绝无权力机关会去强制执行。面对一部分人作出的道德审判,“道德被告”虽然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压力,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你依然有权我行我素。
所谓道德审判,实质上是一种形成影响力的道德评价。道德问题永远包含着道德评价与道德自省两个方面。个体的道德自省是一个群体道德进步的必经之路。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仅仅因为道德评价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拒绝任何自我反省,那么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就将荡然无存。道德伦理的价值,就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评价促进个体的道德自省,以个体的自省与完善实现群体文明的逐步提升。
或许是人性使然,我们常见满口仁义道德却一肚子阴谋诡计的人,也常见口称通情达理实际上却完全自以为是的人。这一点,从一些社会名流的言行不难窥见冰山一角,凡夫俗子也常常难免如此。道德自省的匮乏是普遍的,群体道德的进步是艰难的,真正有道德的行为成为稀罕物也就成为必然。
道德又分为公德和私德。在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中,一个公职人员的行为影响到公众利益,其职务行为就必须面对公德的考评。如果一个政治人物对于欺骗人民的事情解释为“我就是一个不拘小节的人”,或者说“我的职务要求我必须隐瞒真相”,回避反省其违背公德的失误,不去反省政治伦理的缺陷,而社会公众竟然认为他们言之有理,那么政治人物都将沦为伪君子,而政治权力也会因为政治伦理的瘸腿削弱其合法性。
无论是一个普通人,还是一个政治家,当他面临汹涌而至的道德不良评价时,都是他应当好好进行道德反省之时。虽然道德审判没有判决书,但在一些特殊的事件中,这张无纸的审判,比雕刻在石碑上的法典,更具有推动文明进步的价值。
至于“宽容”这种美德,在一定的事件中,在一定的时候,如果滥加施予,它便不再是一种美德了。
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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