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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章

​谈公权力的谦抑

作者: 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
日期: 2018-02-24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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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说,公权力是对所有人的权力,是支配所有人的力量,因此公权力的行使一定要遵循权力伦理。公权力行使的伦理道德之一,便是自我谦抑。

前不久,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因无法正常出庭辩护而端坐在赣州市中级法院门口的照片引来一片热议。在很多律师对赣州中院的做法表达质疑的同时,一位名为“法官爱民”的微博主旗帜鲜明地为赣州中院的做法叫好:“严格依法办事,为赣州市中级法院点赞!”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迟律师在拿到被告没有签署日期的委托书后没有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显然是存在一定不妥之处的。但赣州市中院因为律师的不妥行为而使被告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受到损害,其不妥之处可能更加明显。此事之是非曲直,从不同角度固然会各有公婆之理。但赣州中院行使的是国家司法公权,它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形下,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审慎而不是张扬、应当谦抑而不是肆意。可是赣州中院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这个道理。在事后的官方声明中,赣州中院颇为自负地说,“我院将继续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诚恳”是否诚恳,流露于字里行间。而“法官爱民”微博主所表现出来的轻率和自负,与赣州中院的态度可谓同声相应。

恰巧最近又看到一则消息,也是关于法官行使权力的。12月8日上午9时有10宗劳务报酬纠纷案件在海南省高院第四法庭开庭,8:40分该案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均已到庭等候,但上诉人代理律师经法庭多次联络仍无法按时到庭,9:06分经合议庭当庭评议,一致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这10宗案件均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当庭宣布了裁定。预定开庭时间超过了6分钟即裁定10宗案件按撤诉处理,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司法公权力的自负甚至高傲。作为一名律师,我也亲历过开庭时间已到,主审法官仍然身处南京至苏州的火车上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如果地铁公交发生事故导致堵车,上班员工可以凭有关证明不按迟到处理。难道仅仅因为司法的绝对权威,就可以不问缘由滥加行使吗?

近日去上海市静安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我也亲眼目睹了一个年纪不大,却满目高傲和睥睨的公务员,用三四分的不耐烦随意打发走办事群众的情况。

现代社会,公权力机关支配着人们生活的绝大部分空间。如果公权力时时流露出轻率、傲慢与自负,不惜牺牲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自戴高冠,摆出一幅虚伪的“诚恳”态度、严于律人的“严格”作风,则社会必将日益堕落。“谦抑”应当成为公权力行使的伦理道德,这一点必须明确起来。

从根本上来说,谦抑的公权力来源于谦抑的公民。假如国人都是有权就装大爷,没权就装孙子,那就不可能产生具有自我约束意识的公权力。因此,无论公务人员、市井百姓,人人都该习惯于谦逊、有礼,尊重他人。在这样的国民之上,才会有谦逊有礼的国家权力。

2017/12/23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经许可后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研究者。个人网站:www.guo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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