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 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 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 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 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 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 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对此,公安部、 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 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 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 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 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 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 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 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 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 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要加强制度建 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 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 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 会见。要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 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 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 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 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会见量较大 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 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要加强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配备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 设备,最大限度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 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在正常工 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 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公安 部、司法部建立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国律师的执业资 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并进一步规范辩护委托书、会见介绍 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等文书的格式。律师应当遵守 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 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 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 禁物品、文件。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 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认为自己 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 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 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和 律师协会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看守所周边违法设点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严肃查处违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 正常会见秩序等行为。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监 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公监管〔2019〕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