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2955 6666
优势业务

郭军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领域具有业务优势:

一、刑事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一审和二审、刑事申诉和再审;刑事自诉代理。

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诉……


郭军律师的收费

郭军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按工作时间计费。

(二)经济案件

经济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基础收费为5万元/件,同时根据诉争标的额参考政府指导价确定律师费。

联系律师

郭军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817378002

座机:021-36697847

传真:021-36697889

邮箱:guojcity@foxmail.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1: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股东股权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日期: 2019-03-20
来源:
分享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2007年9月20日)

  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时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七、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的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八、分家析产案件中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

  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上海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股东纠纷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8-2028上海律师郭军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