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土地使用权基价
在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时,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基价”。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基价”?
土地使用权基价,全称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其内涵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文)中。后《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沿用这一概念。根据75号文,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格、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这三块内容决定了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贴的数额。其中,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均由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
根据沪府发〔2011〕75号文,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四)土地使用权基价;(五)价格补贴;(六)签约期限;(七)其他事项。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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