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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 最新案例
2022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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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说,在刑事案件中,请律师根本没有用。甚至有的律师也这么说。我有一位广州的律师朋友,在刑事辩护业务上很有精进,他向我透露,他的一位好友,同时也是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老律师跟他说:难道你不认为我们刑事律师是靠欺骗当事人吃饭吗?连老律师都在私下里这么“自我定位”,那么,请律师真的没有用吗?对于那位“老专业律师”的私下自我评价,我并不感到吃惊。由于刑事辩护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很多所谓的刑事律...
2021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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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确定罪名违反法律——徐XX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徐XX因诈骗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20)沪01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向贵院提出上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受徐XX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2021年4月,辩护人已经代徐XX书写了上诉状,并由徐XX本人签字,由辩护人提交...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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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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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详细法律意见依法不应认定为网站代理,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为章某辩护的详细法律意见 一、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章某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司法解释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并未涉及犯罪构成。章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开设实体赌场,而属于网络赌博。网络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司法解释“法律拟制”的犯罪,以开设赌场罪追究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就网络赌...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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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法律意见摘要依法不应认定为网站代理,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为章某辩护的法律意见摘要 一、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章某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司法解释规定就网络赌博案而言,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明确清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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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12 - 04
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差别,处罚就可能不同。刑法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针对刑事案件中的一些基本情形,明确规定了从宽处罚或从严处罚的适用场景。从严处罚仅有“从重”,没有“加重”之说。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大量规定在刑法分则对于具体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刑法总则规则的从重处罚情节仅有两个,即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在酌定(非法定)的从重情节中,一般包括成年人有故意犯罪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灾害期间犯罪。对于从严处罚,此处不予详析。刑事从宽处理,主要指从宽处罚,是指判决时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判决有罪之后,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或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限度或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从轻判处刑罚。另外,刑事从宽处理还应当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从宽、审查起诉的从宽、刑罚执行阶段的从宽。从宽处理包括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法定从宽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是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文件中规定可以从宽的情节。 一、法定从宽情节法定从宽情节,包括“应当”从宽和“可以”从宽。所谓“应当”,是指必须给予从宽处理;所谓“可以”,是指既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一般情况下应当从宽,如果不予从宽,必须有明确充分的理由,而不能随心所欲。法定从宽情节的规定,有单功能从宽,也有多功能选择性从宽,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属于多功能选择性从宽。对于多功能选择性从宽,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手段、方式、影响等,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并根据定性分析的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法定应当从宽处罚1.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直接规定“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只有一种,即犯罪中止无损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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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1 - 22
刑事律师漫谈缓刑缓刑制度是现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被告是否可能被判缓刑,是很多被告及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被适用缓刑需要什么条件?哪一些案件比较容易获得缓刑?如何争取获得缓刑? 一、获得缓刑的条件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考验期满不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因此,获得缓刑判决的,绝大多数是犯罪较轻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六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罪情节较轻;(三)有悔罪表现;(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所谓“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实际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期。并非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人都会获得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是否满足,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而且即便满足这些条件,也只是“可以宣告缓刑”,意为既可以缓刑,也可以不缓刑。因此,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给法院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在司法实践中,也为很多不规范的司法裁判留下了空间。 二、哪些类型的案件比较容易获得缓刑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对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宣告缓刑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总体来看,缓刑更多适用于过失犯罪和纠纷琐事引起的临时起意犯罪,以及数额不大的财产犯罪。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其缓刑比例甚至可能超过50%;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也较高。职务犯罪的缓刑率也是相当高的,如金额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在实际中很可能超过50%。职务犯罪缓刑率高,当然与此类犯罪人“有悔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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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3 - 03
——律师如何发挥司法监督作用之一司法权力在运行中受到监督的状况往往不能满足人们的期望。诉讼律师的业务特点,决定其必须与公检法权力机关打交道,与行使公权力的司法人员打交道,因此,诉讼律师必须精于研究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律师需要能够统筹驾驭庞杂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精准把握面对的案件事实、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律师诉讼业务又不同于其他专业性工作,其不仅以专业化视角处理案件事实和法律,还要努力实现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有效互动,在为当事人充分说理的同时,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行使权力。司法人员同样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其同时又是司法官员。他们在行使权力时,既体现司法职业专业性,又体现公权力行使者的特点;他们的专业水平既可能是广博精深的,也可能是狭隘浅陋的;他们既可能依法谨慎地行使权力,也可能因循守旧地行使权力,甚至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故意滥用司法权力。本人在工作中的经验表明,诉讼活动中依法、及时、适度、有策略地行使律师监督权,对于促进司法人员依法规范工作,赢得司法人员尊重理解,建立平等的工作关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以诉讼权利促动监督权力有的人因为不了解律师工作,或者律政剧看多了,往往以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是起死回生、反败为胜。不必怀疑,在法律规范日益繁杂、法律职业高度专业化的时代,律师是诉讼活动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角色。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发挥的作用的确可以说是扭转乾坤、决定生死。但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司法人员,一锤定音的是法官,律师面临的绝不只是案件事实与法律,更有手操生杀大权的司法人员。律师的工作对象,一方面是事实、证据与法律,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做好司法人员的工作,与做好专业性法律工作同样重要。做好司法人员的工作,既包括良好的沟通技能,又包括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目标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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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06 - 23
逃税抗税犯罪客观行为、立案标准、量刑档次及其他逃税行为比较常见,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较多,但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这与逃税罪定罪的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比较复杂有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种种避税行为,如果没有采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虽然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避税收,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及时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篇主要介绍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的客观行为、立案标准、量刑档次,以及逃税罪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一、【逃税罪】    (一)客观行为①《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2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②《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③《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1款: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④《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2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⑤《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4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二)立案标准《2010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7条第1款: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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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11-12
来源: 微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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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 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 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 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 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 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 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 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对此,公安部、 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 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 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 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 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 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 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 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 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 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要加强制度建 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 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 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 会见。要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 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 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 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 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会见量较大 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 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要加强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配备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 设备,最大限度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 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在正常工 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 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公安 部、司法部建立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国律师的执业资 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并进一步规范辩护委托书、会见介绍 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等文书的格式。律师应当遵守 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 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 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 禁物品、文件。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 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认为自己 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 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 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和 律师协会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看守所周边违法设点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严肃查处违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 正常会见秩序等行为。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监 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公监管〔201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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