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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 最新案例
2022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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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说,在刑事案件中,请律师根本没有用。甚至有的律师也这么说。我有一位广州的律师朋友,在刑事辩护业务上很有精进,他向我透露,他的一位好友,同时也是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老律师跟他说:难道你不认为我们刑事律师是靠欺骗当事人吃饭吗?连老律师都在私下里这么“自我定位”,那么,请律师真的没有用吗?对于那位“老专业律师”的私下自我评价,我并不感到吃惊。由于刑事辩护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很多所谓的刑事律...
2021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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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确定罪名违反法律——徐XX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徐XX因诈骗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20)沪01XX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向贵院提出上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受徐XX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2021年4月,辩护人已经代徐XX书写了上诉状,并由徐XX本人签字,由辩护人提交...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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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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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详细法律意见依法不应认定为网站代理,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为章某辩护的详细法律意见 一、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章某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司法解释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并未涉及犯罪构成。章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开设实体赌场,而属于网络赌博。网络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司法解释“法律拟制”的犯罪,以开设赌场罪追究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就网络赌...
2021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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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法律意见摘要依法不应认定为网站代理,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为章某辩护的法律意见摘要 一、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章某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司法解释规定就网络赌博案而言,司法解释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明确清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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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12 - 04
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差别,处罚就可能不同。刑法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针对刑事案件中的一些基本情形,明确规定了从宽处罚或从严处罚的适用场景。从严处罚仅有“从重”,没有“加重”之说。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大量规定在刑法分则对于具体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刑法总则规则的从重处罚情节仅有两个,即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在酌定(非法定)的从重情节中,一般包括成年人有故意犯罪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灾害期间犯罪。对于从严处罚,此处不予详析。刑事从宽处理,主要指从宽处罚,是指判决时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判决有罪之后,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或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限度或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从轻判处刑罚。另外,刑事从宽处理还应当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从宽、审查起诉的从宽、刑罚执行阶段的从宽。从宽处理包括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法定从宽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是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文件中规定可以从宽的情节。 一、法定从宽情节法定从宽情节,包括“应当”从宽和“可以”从宽。所谓“应当”,是指必须给予从宽处理;所谓“可以”,是指既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一般情况下应当从宽,如果不予从宽,必须有明确充分的理由,而不能随心所欲。法定从宽情节的规定,有单功能从宽,也有多功能选择性从宽,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属于多功能选择性从宽。对于多功能选择性从宽,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手段、方式、影响等,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并根据定性分析的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法定应当从宽处罚1.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直接规定“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只有一种,即犯罪中止无损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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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 - 01 - 22
刑事律师漫谈缓刑缓刑制度是现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被告是否可能被判缓刑,是很多被告及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被适用缓刑需要什么条件?哪一些案件比较容易获得缓刑?如何争取获得缓刑? 一、获得缓刑的条件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考验期满不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因此,获得缓刑判决的,绝大多数是犯罪较轻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六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罪情节较轻;(三)有悔罪表现;(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所谓“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实际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期。并非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人都会获得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是否满足,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而且即便满足这些条件,也只是“可以宣告缓刑”,意为既可以缓刑,也可以不缓刑。因此,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给法院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在司法实践中,也为很多不规范的司法裁判留下了空间。 二、哪些类型的案件比较容易获得缓刑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对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宣告缓刑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总体来看,缓刑更多适用于过失犯罪和纠纷琐事引起的临时起意犯罪,以及数额不大的财产犯罪。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等,其缓刑比例甚至可能超过50%;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也较高。职务犯罪的缓刑率也是相当高的,如金额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在实际中很可能超过50%。职务犯罪缓刑率高,当然与此类犯罪人“有悔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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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3 - 03
——律师如何发挥司法监督作用之一司法权力在运行中受到监督的状况往往不能满足人们的期望。诉讼律师的业务特点,决定其必须与公检法权力机关打交道,与行使公权力的司法人员打交道,因此,诉讼律师必须精于研究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律师需要能够统筹驾驭庞杂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精准把握面对的案件事实、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律师诉讼业务又不同于其他专业性工作,其不仅以专业化视角处理案件事实和法律,还要努力实现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有效互动,在为当事人充分说理的同时,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行使权力。司法人员同样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其同时又是司法官员。他们在行使权力时,既体现司法职业专业性,又体现公权力行使者的特点;他们的专业水平既可能是广博精深的,也可能是狭隘浅陋的;他们既可能依法谨慎地行使权力,也可能因循守旧地行使权力,甚至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故意滥用司法权力。本人在工作中的经验表明,诉讼活动中依法、及时、适度、有策略地行使律师监督权,对于促进司法人员依法规范工作,赢得司法人员尊重理解,建立平等的工作关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以诉讼权利促动监督权力有的人因为不了解律师工作,或者律政剧看多了,往往以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是起死回生、反败为胜。不必怀疑,在法律规范日益繁杂、法律职业高度专业化的时代,律师是诉讼活动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角色。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发挥的作用的确可以说是扭转乾坤、决定生死。但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司法人员,一锤定音的是法官,律师面临的绝不只是案件事实与法律,更有手操生杀大权的司法人员。律师的工作对象,一方面是事实、证据与法律,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做好司法人员的工作,与做好专业性法律工作同样重要。做好司法人员的工作,既包括良好的沟通技能,又包括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目标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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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06 - 23
逃税抗税犯罪客观行为、立案标准、量刑档次及其他逃税行为比较常见,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较多,但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这与逃税罪定罪的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比较复杂有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种种避税行为,如果没有采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虽然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避税收,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及时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篇主要介绍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的客观行为、立案标准、量刑档次,以及逃税罪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一、【逃税罪】    (一)客观行为①《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2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②《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③《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1款: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④《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1条第2款: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⑤《2002偷税抗税解释》第4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二)立案标准《2010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7条第1款: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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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日期: 2019-11-0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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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试行,20063 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3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防止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

 1、 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4、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集团,该集团在上海注册的事务所与其集团内其他事务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

 第三条 词语定义

 1、律师集团: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彼此宣示在财务、人事、业务、宣传(任何一项)上有联系,或有统一名称的律师执业联合体。

 2、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3、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 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

 第四条 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

 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5、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6、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7、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8、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其他与本条第1-9款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 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点,为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

 10 其他与本条第1-9款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条 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对直接利益冲突,会员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会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本规则第五条第1-3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 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和禁止

 对间接利益冲突,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会员拒绝豁免的,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会员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后果。

 第九条 保密义务的豁免

 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务。

 第十条 利益冲突豁免后的防范

 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处置方法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调整顺序,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或者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支付委托费用的时间,或者会员和当事人的函件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为准。

 会员在取得当事人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豁免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会员必须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豁免的,会员应当终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

 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

 第四章 利益冲突查证

 第十三条 查证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业务状况制定利益冲突的审查流程或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利益冲突的查证评估。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豁免的形式和主要内容豁免可以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业责任

 会员违反本规则,由本会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本会还可以要求会员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依照本规则给予会员处分的,可以在本会《上海律师》及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调查与处分

 第十六条 立案查处

 本会收到书面投诉、举报或反映会员具有违反本规则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并对违规会员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本规则、触犯行政法规的,应当移送司行政部门查处。

 调查与处分由本会纪律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

 会员接到本会纪律委员会的调查通知后,应当接受调查,及时提供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会员拒绝接受调查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规则冲突的适用

 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规则的实施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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