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周末被山东聊城的“刀杀逼债辱母”案刷了手机屏。在当前的网络言论环境下还能聚焦于一个刑事个案如此刷屏,有点出乎意料,却也令人稍稍宽心:无论如何,人们对于天道人伦、公平正义,终究不肯放下他们的牵挂,一有机会就要爆发来自良心深处的执着。
聊城女企业主苏银霞借了高利贷,一团伙十余人到企业讨债肆意妄为,甚至在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对苏施加言语侮辱和极端的性侮辱,最终以于欢拔刀、逼债人一死数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不采纳“正当防卫”的律师辩护意见,在被一些人称道为“顶住了舆论干扰”的同时,也被更猛烈的舆论咄咄拷问:定罪准否?量刑当否?正义何在?人性何在?
英国启蒙思想家培根有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世人围绕“刀杀逼债辱母案”判决结果的群情激奋、口诛笔伐,追求“一次公正的裁判”,其情可悯,其心可嘉,其善大焉!
但,于我观之,“刀杀逼债辱母”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此案却犹如一支愈来愈明亮的灯烛,映照出中国当前法治进程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一个个困境,犹如中国法治之网中的一个个破洞。这一个个破洞不补,则中国法治大旗之下的乱象,必定令人目不暇接。
警察可以对严重违法视而不见吗
于欢杀人,是在警察接警到场后发生的。判决书中多处证言显示,在苏银霞及于欢遭受人身自由限制,并受到极端没有人性的侮辱之后,警察到达现场后表示:“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他人不违法吗?当众侮辱妇女不犯罪吗?显然,在有人涉嫌违法犯罪之时,警察竟然仅仅到场作一下普法宣传,却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作处理。警察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是导致后来血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选择性执法是中国警察执法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警察要重视的时候,哪怕是不系安全带驾车都躲不过他们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在一些敏感场合,哪怕是有人违法强拆房屋也进不了警察的“法眼”。一些在警察看来“情有可原”的场合,选择性执法同样比比皆是。几年前一位朋友的商店里被讨债人“强行进驻”,我陪同朋友到派出所报案,警察的反应与“刀杀逼债辱母案”中的警察如出一辙:“你欠人家钱吧?欠人家钱我们就没有办法。”
无论有多少“合情合理”的理由,选择性执法必然导致法律权威的弱化和法治逻辑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法律允许职业讨债人肆意妄为吗?
身为律师,对职业讨债人还是有一些了解甚至接触的。他们虽处灰色地带,却自有一番说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是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说白了,职业讨债人所谓的“私力救济”,大多不过是一些堵门、跟缠、恐吓、非法拘禁的把戏。当然,暴力也是经常出场的。我也亲见过一次,欠债人被失踪几天,回家后鼻青脸肿眼充血的。
职业讨债人之所以还能在灰色地带游走,种种事实上明显的违法行为还能屡屡不受惩处,显然暴露了立法环节有意无意的严重疏漏。(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日16时许,有多人陆续开车来到借款人苏银霞的公司;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晚上8点多,苏银霞和于欢去伙房吃饭,两个人跟着过去;饭后,苏银霞、于欢等人回到办公楼接待室,要账的人有跟着过去的,也有坐在办公楼前面喝酒吃烧烤的;21时50分许,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22 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22时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22 时21分许,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此时出人命了!这个账要了已经6个多小时了,终于出了人命才不要了。欠债还钱固然天经地义,可是欠债人的合法权利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有如此浩繁的法律条文,对于什么样的讨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应受处罚却含糊其辞、不置可否,突显出立法机关对某些方面、某些阶层立法需要的漠视和偏见。洽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当很多配偶的一方被莫名其妙的“夫妻共同债务”弄得倾家荡产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之后,最高院才像挤牙膏一样挤出来一个补充解释,细看起来却似乎依然含糊其辞。
立法的民主化以及立法如何因应社会现实的当务之急,是推进中国法治进程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私力救济”泛滥的原因在哪里?
我有一位当事人,追偿欠款数百万元的官司终于胜诉了。原告母子很期待地问我:“打赢官司可以拿到钱吧?对方不给钱可以抓起来吧?”我只有无奈地摇摇头。对方杳无踪影,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通过法院执行获得足额偿还的几率很是渺茫。
现实债务纠纷中,能否通过司法公权力获得救济常常是一个笼罩在迷雾中的未知数。诉讼当事人常常怀着对神圣法律的崇敬之情询问律师:“官司打下来要多久?”司法现实中,那些个法律条文上的期限很多时候似乎只能作个大概的参考罢了。执行难犹为顽疾。最高法院制定了鼓舞人心的被执行人财产联网查询,你却根本不知道哪些法院究竟联了哪些网。一些所谓的民间债务纠纷,其民事纠纷的面纱之下,遮盖的是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民事审判对这些事实上的犯罪行为装聋作哑,也是导致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无法通过民事执行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而对于那些欠债不还的“大爷”们,甚至是那些神勇无比阻挠司法执行的老赖们,我们的执行制度竟然是靠那些文弱法官去应对,这“司法权威”常常也只能变成“欺软怕硬”了。不过关于“老赖”的问题也真需要作两说,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在司法审判中蒙受莫名损失的人而言,如果司法体系纠错机制失灵,执行难自然又增加了另一层含义,又会从另外一面跳将一个“私力救济”出来。
“私力救济”的泛滥,无疑是公权力缺位的必然结果。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不力,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清除的“大老虎”。
为什么去借高利贷?
为什么去借那么高利率的高利贷?此时提出这个问题,恐怕无异于引火烧身,说不定也要触犯众怒了。可是不得不说,不借这个要命的高利贷,也不会出这要命的事。
可是苏银霞究竟借了谁的钱?看了(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还是没有弄明白这个基本事实。苏银霞证实,“厂子因为倒贷款于2014年7月份从吴学占那里借了100万元,口头约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后来我们陆续的还给他152. 5万元。”可是案件书证又显示,借款合同是赵荣荣与苏银霞之间的。法院认定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如此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竟然在判决书中不能明确阐述苏银霞究竟借了谁的钱?网上有流传的聊城市公安局公告,称2016年8月3日摧毁了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因此这又不免让人联想到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公信力很多时候是体现在细节而不仅仅是结果中的。此处且按下不表。
还是回到借高利贷的事。
一时的弱者貌似全盘的弱者。有报道说,苏银霞高利借贷反映了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可是我想问:月息10%是什么概念?是年息120%!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创造如此高额的汇报率偿还借款?
无须讳言,中小企业借高利贷在某些地区呈现泛滥之势。很多小小企业的高利贷融资,根本不是用于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而是进入了充满风险的形形色色的投资领域。同样无须讳言,很多企业主对于通过高利贷获取的资金投向,缺少基本的风险认识和把控能力。很多小企业借款的特点,就是将银行信贷资金或者高利贷资金“投资”之后风险爆发,最终被告上法庭。
我无意于无端揣测苏银霞高利借款的用途。我想说的是,高利贷风险这么大你是知道的嘛?我更想说的是,逼债会出人命你是知道的嘛?你天天琢磨着投资发财却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投资”你是知道的嘛?世界上出来个新东西你就绕着弯地打算盘怎么去利用它骗人伤天害理你知道嘛?弄些个保健品天天骗老人也是伤天害理你知道嘛?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天天说给你听你还是去拣馅饼是活该倒霉你知道嘛?传销赌博发不了财反而会倾家荡产你知道嘛?电视上天天播出准诈骗广告也是谋财害命你知道嘛?老少爷们辛苦干活拖欠人家工资没心没肺你知道嘛?兄弟姐妹都有份的财产你一个人独占就是见利忘义你知道嘛?要求再高一点:借了钱还不上别装大爷,去跟债主商量一下如何还钱才是天经地义你知道嘛?
假如我是一个法官,天天忙于应付这些坑蒙拐骗、弱智缺德的案子,我也会感叹:这都忙些什么破事儿啊,这跟公平正义沾什么边啊?也别总是抱怨法官了,案头上堆积如山的卷宗,有多少都是贪婪和狡诈之辈搞出来的麻烦事!
我不想说这是人性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我们这个时代当前环境下的人性问题。如果我们想要一个法治的中国,我们普通百姓就不能如此贪婪无知并且无德。徒法不足以自行。想一想,中国法治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多大程度上,是我们普遍的贪婪、自私、狡诈、无知、缺德、没规没矩所酿出的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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