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说,在刑事案件中,请律师根本没有用。甚至有的律师也这么说。我有一位广州的律师朋友,在刑事辩护业务上很有精进,他向我透露,他的一位好友,同时也是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老律师跟他说:难道你不认为我们刑事律师是靠欺骗当事人吃饭吗?连老律师都在私下里这么“自我定位”,那么,请律师真的没有用吗?
对于那位“老专业律师”的私下自我评价,我并不感到吃惊。由于刑事辩护业务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很多所谓的刑事律师,事实上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效的辩护;或者说他们虽然也能给当事人提供一些帮助,但离法律和现实意义上的有效辩护,还是有很大差距。因此,当事人应当意识到,律师之中,有律师、专业律师、老的专业律师、好的专业律师的区别,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委托一位“好的专业律师”。
专业性是基础。没有专业性,就不可能是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在这个基础上,必须具有超越专业性的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才可能称得上是一个好的专业刑事律师。比如,如果没有很好的分析判断能力、文笔、沟通技巧、勇气、执着心,你很难说是一个好的专业刑事律师。
在此,我介绍一下这两年亲办的二个刑事案件,以此回答“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这个很多人心存疑惑的问题——人们可以放心地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请一个好的专业刑事律师,绝对有用!
案例一:一封“鸡毛信”,使一位年轻公司职员免于被报捕和起诉
2019年5月,年仅27岁的上海某科技公司职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时被刑事拘留的有公司几十个人。其父母很快找到并委托我提供辩护,并表示已经看到我网站上的专业文章,相信我的专业能力,而且选择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我根据一贯的办案习惯,对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访谈,除了案情,更多的是案外情况。(事实上,家属不可能详细了解案情,但家属可以谈很多案外情况,在一些案件中,案外情况会产生很大影响,最终事实证明本案即是这样。)
犯罪嫌疑人父母已经提前安排了境外旅游,问我是否需要改变旅行计划。我告诉他们,家属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该旅游就旅游,案件交给辩护律师即可。之后的过程中,家属即使在旅游过程中也还是有诸多担心,我交待他们:需要操心的是律师,聘请了律师就放心交给律师去处理。
在向公安机关提交律师办案手续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也受了一些办案人员施予的委屈,费了不少周折。这本来也是大多数刑事律师经常要面对的困难。我曾经把我当时经历的录音放给我爱人听。爱人说:“你们律师还要受这些气啊?”其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必须有气度、有谋略地承受一些委屈。一些专业刑事律师往往会简化处理,直接邮寄给办案机关,任其内部流转给办案人员。但我从来不做如此处理。我宁肯受委屈,费周折,就是为了多方面接触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从不同渠道获得的零星信息中把握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在本案中,这个做法是有效的,为我后续选择和采取相关行动提供了信息基础。
2019年6月14日,当我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获知当事人将于下一个星期被报请批捕,而且办案人员明确告诉我,根本不存在不报捕的可能性。此前我已经向公安办案机关提交了第一次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在获知这个结果的时候,照正常程序来说,我已经无路可走,只有等待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了。但是一个好律师是不会放弃一切可能机会的。
我综合评估了我了解到的案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得的案外情况,考虑公安机关报捕内部审批流程,决定立即给公安机关提交第二份辩护意见,并给公安机关领导直接写信,请求在内部审核流程中不批准报捕。
6月15日、16日紧急撰写第二份辩护意见和给公安机关领导的信件,6月17日寄出。短时间内能够做好这些工作,是因为前期在曲折沟通已经了解到一些信息、与当事人家属进行过详细的访谈,并且我具有中文专业背景、曾经做过新闻记者,有短时间内形成成熟文稿的扎实基础。
三天后,2019年6月20日,我收到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前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6月21日,当事人走出看守所。在看守所的巨大铁门之外,年轻的当事人展开双臂,由我给他拍摄了一张“纪念照”。而此时,当事人的父母还依然在国外继续他们的旅行。想想他们应当是如何高兴啊。
截止到我撰写这篇文章的2022年2月,与该案件相关的刑事审判还没有完全结束。该案被当地检察机关列为重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已经陆续判决二三十人。我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报捕前被我的紧急“鸡毛信”拦在报捕人员之外,后续没有被起诉。并非因为偶然,是因为我在给公安机关的二次辩护意见和给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信件中充分陈述了当事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核查相关事实的线索。
案例二:穷追不舍,十年半减为七年半
2020年7月,我接受一位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担任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一个在定性上存在复杂性的案件: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定性为盗窃、检察院批捕通知书上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检察院起诉时定性为诈骗。新类型案件,往往存在罪名确定上的难题,这也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方面之一。
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我即认为定性诈骗存在很大问题。随即与同案犯的辩护律师联系,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我约了同案犯辩护律师,一起去找检察长。虽然是没有预约,但勇敢一试是一个辩护人必须随时准备采取的措施。没有见到检察长,因为检察长事实上不容易见到。于是我又与同案犯辩护律师去找检察机关申诉部门反映,并受到了接待,答应把我们的意见转交办案部门负责人。后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约见我们,告知通过讨论,还是不能接受我们的意见。但明显感觉到,办案人员是理解我们的意见的,只是他们的部门负责人并不同意变更起诉书。在这里我需要提到的是,检察机关往往宁愿选择更重的罪名起诉,而不愿意选择较轻的罪名。他们担心法院以更重的罪名作出判决,导致检察机关承担责任风险。
在检察机关已经尽了全力,只有退守法院审判阶段的防线了。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多位被告人,辩护律师既有委托辩护,也有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在法庭上表现是明显不一样的。即便是委托辩护律师,我们的辩护观点也不一样。我主张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另一位委托辩护人主张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以当事人委托不同的辩护律师,结果很可能是大不一样的。
虽然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法庭上尽力了,但判决结果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仍然按照诈骗罪定罪。我的当事人一审十年半有期徒刑。虽然很重,但与其他同案犯比较,我认为一审法官对我的辩护意见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考虑。但这仍然严重不够!
我和同案另一辩护律师都建议上诉。
但在上诉过程中,又发生了新情况。三个同案犯都上诉了,在上诉期内,其他二个同案犯撤回了上诉!但我的当事人没有撤回上诉。原因是什么?我在要求当事人在上诉书上签字时已经提前明确提醒他:无论是谁要求你撤回上诉,都坚决不能答应!如果对方威胁恐吓,要求他提供他的工作单位和姓名,律师会提出投诉。
在这个环节,我认为,我体现了一个好的律师的专业性和周密性。我明白,很多案件的二审法官会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要求当事人撤回上诉;我知道,本案存在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经过上诉予以处理。我的当事人后来告诉我,法官确实采用了软硬兼施的手段要求他撤回上诉,但他记住了我的事先提醒,顶住了。
如果本案三个当事人都在上诉期内撤回了上诉,那么本案就没有二审了。但现在有了二审!
二审期间,要争取法官支持辩护意见,确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此时既需要有法律的专业性,更需要有综合沟通的能力。期间,对于一位法官助理的傲慢,我予以了严厉驳斥,并向办案法官明确提出了对其助理的批评意见。这位法官是一位比较耐心的法官,我与他之间的电话沟通曾经有一次长达一个小时。但有一次他可能对我的辩护措施有一点不同意见,所以在电话中有所流露。但他后来又主动给我致电,既是沟通案情,又是弥补此前流露的一点情绪。
二审期间,我安排上诉人的亲属给法院领导写信,我亲自给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领导致函,目的是调动一切环节的积极因素,促进二审改判。
需要强调的是,二审期间我对案件证据进行了严密的梳理,形成了9页的讯问笔录对比表格,以突出本案的证据缺陷,支持我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这里要作一点说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常常是前后既重复一致,又有种种矛盾,对于全部证据的梳理、分析在工作量上是一个“无底洞”。所以说律师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良心活”。你可以面对同一个事项研究三天,也可以研究十天,研究得越充分,你的把握就越深入。因此我不建议当事人以低价格委托辩护律师,也不建议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律师费压得太低,否则会影响律师开展工作时的“良心”。
经过千般辛苦,万般沟通,2021年11月,二审判决书出来了:我的当事人由十年半减为七年半,少了三年有期徒刑。
对于这个结果,我认为,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我的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一审法官。
所以,在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我建议当事人家属提出申诉,要求再审,要求更加全面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此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通过上述二个案例,我们能说,刑事案件聘请律师没有用吗?
对于一些律师自己也认为没有用、自己也认为自己在欺骗当事人的观点,我之所以不吃惊,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些专业刑事律师确实很难做到有效辩护,他们自己在一定程度上也知道这一点。所以,我认为,当事人聘请刑事律师,不要被专业刑事律师、老刑事律师的表象所迷惑,一定要委托一位“好的”专业刑事律师。
好的刑事律师,其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会轻易给你好的期望、好的承诺,不会轻易给你“辩护思路”、“辩护方案”。因为真正的辩护思路和方案,是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发现和清晰的。哪有一想就有的辩护思路,哪有一想就有的缓刑、无罪。如果辩护律师的工作这么简单,那么他们简直就是超越公检法众多司法人员之上的“超人”了。实事求是,不浮夸,不利用当事人特殊情势下的特殊心理,是一个好的刑事律师优秀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识别一个好的刑事律师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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