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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领域具有业务优势:

一、刑事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一审和二审、刑事申诉和再审;刑事自诉代理。

取保候审、建议不批捕、建议不起诉、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缓刑,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诉……


郭军律师的收费

郭军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按工作时间计费。

(二)经济案件

经济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基础收费为5万元/件,同时根据诉争标的额参考政府指导价确定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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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作者: 国家机关
日期: 2018-03-01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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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17〕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6日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二),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禁止婚姻、继承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结算前两款所列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办法、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投诉举报电话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依据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0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2: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

 


附件1: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计件收费方式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附件2: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一)依法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二)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三)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七)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八)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合同或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合同。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14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今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修订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方面内容?

《办法》主要按《通知》要求缩小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定价权。此外,在收费公示方面也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做了微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主要有哪些?

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政府指导价仅适用于三类律师服务:

一是刑事辩护代理,包括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务;

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主要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律师服务,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律师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为什么要将这些案件保留为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获得刑事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也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有关,政府除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外,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应提供相应保障。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需要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加以管理。

 

五、《办法》对收费方式有怎样的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律师服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只能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三种收费方式,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是否都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律师服务也不是全部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仍然有效,故对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例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婚姻、继承类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此次主要是修订实施办法,相关收费标准与2009年保持一致,并已作为附件与实施办法同时发布。

 

八、继续沿用2009年的收费标准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计件和按标的收费的标准主要是体现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要求,但对于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律师,可以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同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确实需要律师付出超出一般标准的劳动的,也规定了可以按指导价标准一到五倍收费。以上规定总体上还是兼顾了各方面的需求。

 

九、律师服务收费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办法、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投诉举报电话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委托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了解相关事宜。此外,委托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同,律师代理费应支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中,支付代理费后要索取有效票据。委托人请勿将律师服务费支付到律师个人账户,也不要收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开具的收据或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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